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供销合作社全资及控股企业财务指标月度报告和涉农金融数据半年报告工作的通知

供销厅函财字〔2019〕48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03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

为做好2020年供销合作社全资及控股企业财务主要指标月度报告(以下简称财务月报)和供销合作社涉农金融数据半年报告(以下简称金融半年报)工作,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企业财务信息管理规定>等规范的通知》(供销厅财字〔2018〕42号)(以下简称《规定》)和2020年编报财务报告的新要求,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财会部修订了2020年财务月报和金融半年报格式及填报要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范围

供销合作社系统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基层社及供销合作社领办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基层社是汇总填报单位,基层社及其社有企业、综合服务社、领办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经营实体按照1户填报财务数据。省、市、县级供销合作社领办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参照对应层级的社有企业进行财务管理。

二、报表组成

2020年供销合作社企业财务主要指标月报表包括封面表、供销合作社全资及控股企业财务指标月报表、供销合作社企业财务主要指标月报表和波动分析表(详见附件12020年供销合作社涉农金融数据半年报表,包括封面表、供销合作社系统参与涉农金融业务的企业财务主要指标半年报供销合作社系统开展资金互助合作情况调查事项表(详见附件2)。

三、填报要求

(一)明确报送时效。根据《规定》要求,财务月报报送日为每月14日(季度月份为次月11日),金融半年报为每年7月11日和次年1月11日,请各级供销合作社统筹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报送,对于延期报送的单位,总社财会部依据《规定》和《财务信息管理工作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方案》,做相应扣分处理。

(二)提高数据质量。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认真做好财务月报和金融半年报数据的审核工作,对于波动率超过15%的财务月报项目,要及时从异常波动项目中查找到问题,并紧密结合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分析说明。2020年起全国供销合作社企业财务主要指标月度报告”变更为“全国供销合作社全资及控股企业财务指标月度报告”,由于企业增减变动以及股权变化等客观因素影响,上年同期数需进行同口径调整,请各级汇总单位认真分析研究上期数据的调整范围,按照“本期新增的,相应在上年同期增加数据;本期删减的,相应在上年同期删减数据”原则准确进行同口径比较。

(三)规范填写封面表。2020年封面表产权类型拆分“全资及控股企业”选项为“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各单位认真按照股权性质选择对应的类型。供销合作社全资及控股企业是指供销合作社股份占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50%以上(含50%),或虽未拥有多数股权,但对被投资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实际控制”的标准要看是否是第一大股东,是否在董事会中具有多数席位,与合并报表的合并原则相一致

(四)加强对新增变更单位的审核2020年起,报表系统新增变更参股和开放办社企业的审核权移交给各省级社,由省级社根据《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开放办社工作的指导意见》(供销合字201933号)要求,对参股和开放办社两类企业进行审核把关,并于每月25日前提交给同财公司进行增减户处理。对于全资及控股企业的审核,仍延续以往办法,每月25日前提交总社财会部审核。

(五)加快推进联网分户直报工作。为全面实现会计核算电算化,提升报表分析功能,各省级社要深入分析本省系统联网分户直报工作整体情况,加快推进分户直报进程。要求2020年末,全资及控股企业(包括全资及控股基层社)全部实现分户直报。

(六)加强财务分析工作。各级供销合作应充分认识财务分析在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性,省级社除按时上报季度财务分析之外,还需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结合本系统行业、地区实际情况,对本系统社有企业经营特点、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形成预分析报告报送到总社财会部系统处公共邮箱:gxs_kj@163.com

完善工作机制各报送单位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内部牵头部门和人员分工,按要求及时完成、严格审核、真实准确报送财务月报和金融半年报。

 

附件:1. 2020年供销合作社企业财务主要指标月报表

      2. 2020年供销合作社涉农金融数据半年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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