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政策综述(2019年12月1日—12月31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06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现将2019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公布施行的法规和政策综述如下:

一、国务院印发意见要求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

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就稳就业工作提出6个方面重点举措。一是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及职工在岗培训补贴政策延续实施1年。加强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引导企业开拓国内市场,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二是开发更多就业岗位。支持社区生活、家政、旅游、托育、养老等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服务业发展。三是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创业。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抓紧清理取消不合理限制灵活就业的规定。对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或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没有稳定就业的困难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四是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扩大技能人才培养培训规模,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五是做实就业创业服务。健全就业信息监测系统,实现失业人员基本信息、求职意愿和就业服务跨地区共享。六是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及时纳入临时生活补助、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等范围。

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通知加大设施农业用地支持力度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通知》涉及用地划分、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用地规模、用地取得等5个方面:

(一)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范围。设施农业包括作物种植设施(含规模化大田种植配建的设施)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二)对一些设施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作出规定。对于作物种植中一些设施建设破坏耕地耕作层、又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养殖设施中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在补划同等数量、质量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同时也确保永久基本农田不减少。

(三)用地规模实行差别化政策。国家层面不再对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作出统一规定,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设施用地规模,体现各地差别化政策。

(四)允许养殖设施建设多层建筑。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各地在实施中,建多层养殖设施一定要注意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五)简化用地取得方式。设施农业用地不需要审批,设施农业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用地事宜协商一致后即可动工建设,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的指导意见》

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发布《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的指导意见》,明确十项重点任务,力争用2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100个试点县工程建设任务。到2025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完成工程建设各项任务,实现主要农业县全覆盖,农产品出村进城更为便捷、顺畅、高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市场导向的农产品生产体系。建立健全市场信息反馈机制,针对农产品市场运行趋势和消费需求特点,强化数据分析挖掘,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合理制定销售计划,精准安排生产经营,生产适销对路的优质特色农产品。

(二)加强产地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采用宽带、光纤、移动网络、卫星网络等多种形式,覆盖农业生产、加工区域,满足农业用网需求。加强产地预冷、分等分级、初深加工、包装仓储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共享共用,提升产地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能力和设施设备使用效率。大力推进果蔬标准化基地、规模化种植养殖场(站)等生产条件建设,切实提升优质特色农产品持续供给能力。

(三)加强农产品物流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快递物流、邮政、供销合作社、益农信息社、电商服务站点等现有条件,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提高农村物流网络连通率和覆盖率。加强冷链物流集散中心建设,完善低温分拣加工、冷藏运输、冷库等设施设备,强化城市社区配送终端冷藏条件建设,做好销地与产地冷链衔接,构建覆盖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的全程冷链物流体系。推动菜市场、社区菜店等农产品零售市场建设改造,完善末端销售网络。鼓励农产品物流技术创新,推广可循环使用的标准化包装,提高农产品包装保鲜技术水平。

(四)完善农产品网络销售体系。建立健全县级农产品产业化运营主体,引导其牵头联合全产业链各环节市场主体、带动小农户,统筹组织开展优质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仓储、物流、品牌、认证等服务,加强供应链管理和品质把控,对接网络销售平台,积极开拓网络市场,提高优质特色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

四、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就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完善精准有效的政策环境、健全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作出具体部署。

(一)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放开民营企业市场准入,打破各种各样的“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环境,开辟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二)完善精准有效的政策环境。切实落实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为民营企业发展“解渴”“输血”,让民营企业“轻装上阵”。

(三)健全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健全执法司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机制,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形成保护民营企业财产的社会氛围。让广大民营企业家吃下定心丸、安心谋发展。

五、最高法修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法释〔2019〕19号)。根据《修改决定》重新公布的《民事证据规定》共100条。修改后的《民事证据规定》中,保留原《民事证据规定》条文未作修改的11条,对原《民事证据规定》条文修改的41条,新增加条文47条。

(一)主要内容。一是完善“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扩展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二是修改、完善当事人自认规则,更好平衡当事人处分权行使和人民法院发现真实的需要。三是完善当事人、证人具结和鉴定人承诺制度以及当事人、证人虚假陈述和鉴定人虚假鉴定的制裁措施,推动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四是补充、完善电子数据范围的规定,明确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

(二)变化和特点。一是规范了各方诉讼主体的证据行为,进一步规范了各方诉讼主体,包括审判主体的证据行为。二是调适了审判主体和诉讼当事人在举证、查证和认定证据方面的职能分工,也就是说在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之间进行了重新的调适。三是加大对虚假证据行为的制裁力度。四是应信息化技术发展的需要,对电子证据等新的证明手段和方式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六、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证券法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证券法。

新修订的证券法完善了一系列制度:一是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证券发行制度做了系统的修改完善。二是大幅提高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对于欺诈发行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募集资金百分之五的罚款,提高至募集资金的一倍;如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二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以六十万元罚款,提高至一千万元;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规定最高可处以一千万元罚款等。三是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投资者保护,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四是完善证券交易制度,落实“放管服”要求取消相关行政许可,压实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法律职责。

七、最高检修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最高检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进一步强化人权司法保障,切实防止刑讯逼供和冤错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一是完善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依法排除相关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切实防止刑讯逼供和冤错案件。二是明确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或者对有关人员终止侦查。三是明确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未有效开展侦查工作或者侦查取证工作没有实质进展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决定,防止办案拖延。

(二)简化工作流程,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一是简化接待律师的程序,如明确对辩护律师申请检察院向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材料等行为,要求听取意见的,直接由办案部门进行审查或安排听取意见。二是缩短办理期限,如将转交法律援助申请材料的期限由“三日以内”缩短至“二十四小时以内”。三是便利诉讼,如规定辩护人复制案卷材料,不收取费用。

(三)坚持以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目标,坚持优先保护、特殊保护、双向保护。一是明确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分案办理、分别起诉。二是不宜分案处理的,应当对未成年人采取快速办理等特殊保护措施。三是开展社会调查应当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四是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以一次为原则,防止造成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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