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政部关于印送全国性社会团体2015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的函    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国性社会团体:   现将《全国性社会团体2015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印送你们,该公告已登载在中国社会组织网(www.chinanpo.gov.cn)。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完成初审工作,各全国性社会团体按时将符合条件的全部年检材料报送我部。   接受年度检查是社会团体的法定义务。年检结论关系到社会团体的社会信用、税收优惠、评估等级、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重大权益。各业务主管单位和各社会团体要高度重视年度检查工作。一是要确保按时限报送年检材料。督促社会团体于2016年5月31日前将全部年检材料报送我部,逾期不予受理。二是要确保如实填报年检材料。年度检查以书面检查为主。为加强年度检查的监管效果,我部将试点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按一定比例实地抽查社会团体年检材料所涉事项,并根据实地抽查结果,确定社会团体2015年度的年检结论。      民政部   2016年1月25日    全国性社会团体2015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民政部将实施2015年度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范围    凡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经民政部批准登记成立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跨省级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二、年度检查的时间和程序    社会团体应于2016年5月31日前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   (一)年度工作报告书。2016年3月1日起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www.chinanpo.gov.cn),在首页右侧“社会组织网上办事大厅”栏目中点击“社会团体”,进入“社会团体网上办事大厅”,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选择菜单栏中“年检”业务的“网上填报”,进行年度工作报告书的填写。社会团体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数据库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份,在法定代表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社会团体印章齐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社会团体应认真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因填写失误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社会团体自行承担。   (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继续按社会团体登记证号尾数的单双号交替进行财务审计。登记证号尾数为双号的社会团体,除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外,还须同时提交审计机构出具的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社会团体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应当包含所有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   (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和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民政部可以根据2015年年度检查工作需要,要求社会团体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   2015年度公益活动支出不低于2014年度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的社会团体,已经获得以及有意向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明细的审计报告。   (四)材料报送。社会团体将年度工作报告书(含按要求须提交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准备齐全后,连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和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送至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王府世纪308房间)。报送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5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日内予以补正。   三、年度检查的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民政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年检结论。为提升年度检查的监督效果,我部将试点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按一定比例实地抽查社会团体年检材料所涉事项(包括年度财务抽审)。必要时,可以要求社会团体公开年检相关信息。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2.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或者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3.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   4.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5.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6.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7.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8.在2015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9.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10.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   11.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2.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   13.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的;   14.出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5.财务管理或资金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6.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7.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   18.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9.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0.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21.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2.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三)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不合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和未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民政部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四、年度检查结论公告和年检盖章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结论将在中国社会组织网公告。社会团体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到民政部加盖年检印鉴。   社会团体逾期未加盖年检印鉴且无正当理由的,视同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处理。   五、问题咨询   社会团体在参加年度检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1.填报系统故障咨询:(010)51659743   2.年检材料报送、填报内容咨询:(010)58124122   3.党建信息填报咨询:(010)58124133   4.对外交流情况填报咨询:(010)58124057 (010)58124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