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搞好化肥生产与供应,抑制化肥价格的过快上涨,切实保护农民利益,2月下旬以来,各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纷纷制定了本地的化肥价格调控政策。现将各地出台的化肥政策汇总如下:
陕西:一是对尿素实行‘两条线’(即价格水平和涨幅)控制,规定统一出厂中准价为1500元/吨,最大上浮幅度不超过15%,最高零售价1950元/吨,全年平均价格较上年涨幅控制在5%左右。其余化肥品种出厂价按成本利润率控制,其中磷酸二铵控制在3%以内,复合肥、碳酸氢铵、磷肥等控制在5%,涨幅在10%以内。二是发挥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的作用,在尿素市场价格达到1900元/吨或短期内(10天左右)涨幅达到5%时,及时启用储备货源投放市场,平抑价格。
甘肃:对化肥批发和零售价格继续实行差率控制措施。对国家管理价格统一计划调拨的进口和省内自采的进口磷酸二铵,综合经营差率最高不得超过7%。
安徽安庆市:一是尿素出厂价格按国家规定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中准价为每吨1500元,上浮幅度为15%,下浮不限,尿素出厂价每吨不得高于1725元。 二是全市各经营单位的化肥批发和零售价格,仍实行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管理,即从出厂到零售的综合经营差率原则上不得超过7%,其中批发环节不得超过4%,零售环节不得超过3%。
湖南:一、继续对化肥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管理。除国家管理的巴陵石化生产的尿素出厂价格外,其余中、小型氮肥生产企业的尿素出厂价格以及尿素、钾肥的流通经营差率,由省物价局核定;碳铵、磷肥、复合肥等化肥的出厂价格及流通经营差率,授权市州物价部门管理,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生产环节适当扩大尿素出厂价格浮动幅度,鼓励企业扩大生产。流通领域适当缩小尿素、钾肥流通差率,批发环节进销差率由2%调整为1.5%,零售环节进零差率由5%调整为4.5%。尿素和钾肥在省内流通只允许一道批发环节,不得转卖给经销商,不得层层转手加价倒卖。生产企业在省内采取送货制、直销、连锁配送方式销售化肥的,以规定出厂价格和实际运杂费为基础,销售给经销商的,加不超过1.5%的综合差率作价;直接零售给农民的,加不超过6%的综合差率作价。不得以送货制等为由变相提高化肥的出厂、销售价格。
销售终端继续实行最高零售限价管理,价格要基本稳定在去年的水平。尿素零售价格不得超过1950元/吨,个别边远山区也不得超过2000元。
二、电力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中小化肥优惠电价;铁路运输企业要确保化肥运输,并严格执行化肥运输的优惠运价和免征铁路建设基金的政策;各地物价、财政、经委等部门要督促对化肥生产用电、化肥运输等各项价格优惠政策及财税扶持政策的执行和落实。原规定的对化肥用煤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的临时干预措施同时废止。并继续对化肥生产实行奖励补贴。
内蒙古:从2月1日起,全区化肥企业生产尿素中准价继续按1500元/吨执行,出厂价上浮幅度由10%提高到15%。全区小化肥企业生产的碳酸氢铵准出厂价为480元/吨;长效碳酸氢铵准出厂价为560元/吨,上浮幅度15%,下浮不限。
在控制化肥出口方面,今年该区继续暂停对尿素、磷酸二铵、磷酸一铵的出口退税,继续对尿素出口征收季节性暂定关税,其中1~9月按30%税率、10~12月按15%税率执行。另外,还特别规定尿素、碳铵、进口(国产)磷酸二铵等从出厂(进口口岸)到零售不得超过两道环节,综合经营差率不得超过7%(不包括直接运杂费)。
新疆:区内所有化肥生产企业的尿素出厂价最高不准超过每吨1725元;从出厂到销售至农民手中的综合经营差率不准超过7%,直接运杂费在此基础上顺加。
河北:化肥出厂价格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化肥中准出厂价格保持不变,沧州化肥厂生产的尿素为每吨1500元,上浮幅度由10%提高到15%,下浮不限;省内中小化肥厂生产的尿素为每吨1600元,秦皇岛中阿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撒可富”三元素复合肥氯化钾型每吨2050元,硫酸钾型每吨2260元,上浮幅度仍为10%,下浮不限。各生产企业在规定上浮幅度内确定的化肥实际出厂价格,报当地设区市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化肥(含储备化肥和进口化肥)批发价格、零售价格仍实行差率控制。批发环节经营差率之和不得超过4%,进货运杂费之和不得超过每吨40元;零售环节批零差率为3%,进货运杂费在差率外按合理费用收取,最高零售价格不得超过省物价局冀价工字[2005]第54号文件零售最高限价规定。各批发、零售企业确定的实际销售价格,报当地设区市或县(市)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湖北孝感:市管化肥中准出厂价格分别为:普通过磷酸钙二级品每吨450元,四级品每吨360元;混配复合肥每吨900元;省管以外的氯化铵每吨725元;以上化肥出厂价格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15%。碳酸氢铵中准出厂价格每吨460元,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10%。核定批发环节的进销差率分别为:尿素、磷酸二铵、钾肥、进口复合肥最高不超过2.5%,其他化肥品种最高不超过3%;零售环节的批零差率分别为:尿素、磷酸二铵、钾肥、进口复合肥最高不超过3.5%,其他化肥品种最高不超过4%。
山西:对于尿素、硝酸磷肥的出厂价格仍实行政府指导价,上浮幅度由10%提高到15%,下浮不限。继续对未列入《山西省定价目录》的化肥出厂价格实行调价备案制度;继续对化肥批发、零售价格实行差率控制措施,不再对尿素、硝酸磷肥实施零售最高限价政策。批发(零售)环节的进销(进销或批零)差价均由合理的运杂费和各不超过3%的综合经营差率构成。
辽宁锦州市:磷酸二铵、尿素、复合肥批发企业进销差率最高为4.5%,零售企业批零差率最高为2.5%。其他化肥的批发、零售环节差率分别最高为12%和5%。
河南: 2006年河南省化肥流通领域仍实行综合经营差率形式管理,其中尿素综合经营差率仍执行5%的标准,即批发环节2%,零售环节3%,运费据实结算;对碳铵等单位价值较低的品种,差率由5%调整为7%,其中批发环节为3%,零售环节为4%,批零合一的执行7%的经营差率。尿素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出厂价上浮幅度由10%提高到15%,即最高限价为1725元/吨。其他化肥出厂价格,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也要加强监管,可采取最高限价或调价备案制等方式进行管理。
黑龙江:省内化肥、农药、农膜等销售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政府指导价格执行,差率按实际进价不得高于3%,零售企业差率按实际进价计算不得高于1%。省内企业生产的尿素,将严格执行提价申报制度,不得擅自提价,对农民的销售价格每吨最高不得超过17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