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人综字[2002]32号
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按照国家人事部关于职称工作改革的总体要求,为适应新形势下总社职称工作改革发展的需要,我部对98年制定的《总社直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暂行办法》进行了部分修改,在征求各直属单位和总社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基础上,又作了修改,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2002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继续坚持个人自愿申报,社会公正评价,单位自主聘任的原则。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必须严格坚持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条例所规定的能力、业绩、资历及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和相应的外语水平等基本任职条件。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各单位必须按照《关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程序的规定》(供销人教人字〔1997〕53号)办理。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参评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凡不按规定程序申报或所报材料不规范的,一律不上评委会,按弃权对待。新“办法”中关于计算机考试合格证的要求自2003年起执行。
总社2000年组成的经济、工程(研究)、会计和政工四个高级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2002年继续开展工作,但符合条件的参评人数不超过3人,本系列则不开评。总社尚未成立的其它系列,可委托其它单位相应系列代评。没有建立中评委的单位,总社继续指定北京商业管理干部学院的相应系列代评。
2002年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上报材料时间推迟到12月15日之前,专业职务计算工作年限截止到本年度底。
附件: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办法
二OO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办法
为实现总社直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总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总社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由总社人事部领导和管理,在人事部设立职称改革办公室,与综合处合署办公。
第二条 各直属单位可成立职称改革工作机构。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是指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设置的职务,按专业划分为若干职务系列。
总社设置以经济(研究)、工程(研究)、会计三个系列为主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条 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行分类管理。
(一)有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由总社核定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在核定的比例内,自主设岗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增资经费由本单位自筹解决。
(二)经费自收自支,买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主设置本单位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和合理的结构比例,报总社备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增资额报总社核准后,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
第五条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缺岗情况,按照本办法及各有关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经常性地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对实行专业技术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不再组建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和开展评审工作。各单位要及时做好每年度考试的组织工作,对通过资格考试者,应根据本人业务能力及指标情况予以聘任。
第二章 职务名称、岗位设置和职责
第六条 经济系列职务名称:经济员、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
工程系列职务名称: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研究系列职务名称: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会计系列职务名称: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第七条 岗位设置范围
工程技术系列设置技术开发、管理,基本建设(包括更改、维修)工程设计,工程技术管理,综合技术管理,技术情报,生物工程,计算机应用与软件开发等岗位。
经济系列设置经济管理,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价格管理,仓储经济管理,劳动工资,劳动保护等岗位。
会计系列设置资金、物资管理费、基本建设资金及其他资金(包括预算外资金、更改资金、仓储费)管理,会计核算等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参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要在编制和核定的工资总额内进行,贯彻因事设岗和严格、精干、高效的原则,坚持先高级、再中级。后初级自上而下的设岗程序,根据各单位的任务、规模、知识技术密集程度来确定。
第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实行计划管理
(一)总社一般每两年根据各单位调整意见核定一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因机构、人员变化和事业发展,需要增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的,报总社审批。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增加职务岗位数额和调整结构比例。
(二)各单位因自然减员、调动、低聘、解聘等原因出现职务岗位空缺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补缺。
(三)对学术成就显著、贡献突出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他们的实际工作水平,不受学历、资历等限制评聘高级职务。其中三十五岁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可评聘副高级职务,四十岁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可评聘正高级职务,需要增加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报总社批准。追加的职务岗位数额专项使用,不作为本单位补缺评聘之用。
(四)对按政策分配的军队转业专业技术人员,确实具备拟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报总社审批后,适当增加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
(五)凡已到退(离)休年龄,但因工作需要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占用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
(六)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工人不得作为测算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基数。
第十条各单位要在合理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同时,制定各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包括工作范围、工作任务、权限、责任和义务等,并以此作为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履行职责和完成任务情况的依据。
第十一条 工程(研究)系列岗位基本职责
技术员:承担一般的工程设计、课题研究和技术管理工作,独立完成其他辅助性技术工作。
助理工程师:承担并负责完成一般工程设计、课题研究和技术管理工作,解答和处理本专业一般技术问题。
工程师:承担并负责完成较复杂的工程设计、课题研究和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审核某些大、中型项目工程设计、课题研究及技术管理可行性报告,解答和处理本专业难度较大的技术问题,培养初级工程技术人员。
高级工程师:承担和组织指导本部门重要的工程设计、课题研究及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制订和实施本专业的技术发展规划,负责审核重大的工程设计、课题研究及技术管理可行性报告和鉴定其技术成果,主持编制本部门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负责监督和组织实施,解答和处理本专业关键性或综合性的技术问题,培养中级工程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 经济系列岗位基本职责
经济员:承担简单的经济管理和经济课题的研究工作,完成其他辅助性经济工作。
助理经济师:承担并负责完成一般经济管理和经济课题的研究工作,解答和处理本专业一般经济管理问题。
经济师:承担并负责完成较复杂的经济管理和经济课题的研究工作,负责审核经济管理和经济课题的可行性报告,负责解答和处理难度较大的经济问题,培养初级经济专业人员。
高级经济师:承担和组织指导本部门重要的经济管理和经济课题的研究工作,组织制订和实施经济管理发展规划,负责审核重要经济管理和经济课题的可行性报告,并鉴定其经济成果,主持编制本部门经济管理的有关章程和规定,并负责监督实施,解答和处理本专业关键性或综合性经济问题,培训中级经济专业人员。
第十三条 会计系列岗位基本职责
会计员:负责审核整理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和会计报表,办理记帐、算帐、结帐、报帐、转帐以及现金出纳、财务收支等各项会计事务。
助理会计师:负责草拟一般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财务会计制度中的一般规定,分析检查某一方面或某些项目的财务收支和预算报告情况,承担某一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
会计师:负责草拟比较重要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中的重要问题,编制和审核财务预决算,分析检查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承担一个单位的主要财务会计工作,培养初级会计专业人员。
高级会计师:负责草拟和解释解答本部门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办法,参与并指导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研究,组织实施本部门的财务会计工作,培养中级会计专业人员。
第三章 任职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 担任技术职务,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为我国经济建设、为供销合作事业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必须具备履行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业务知识和相应的学历、工作资历;必须做出相应的工作业绩。
第十五条 工程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技术员:
1.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能够完成一般辅助性技术工作和处理简单问题,熟悉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管理规程。
3.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助理工程师:
1.一般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能够较好地完成一般技术性工作,掌握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管理规程。
3.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工程师:
1.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基本掌握现代化技术管理或其他技术管理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3.能够担负一个单位的技术工作,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并取得一定的成绩。
4.具有阅读本专业一门外文资料的能力。
5.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高级工程师:
1.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
国内外现状和现代化工程技术管理或其他技术管理的发展趋势。
2.有解决本专业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3.能够担负和指导一个单位或一个部门的技术工作。有丰富的工程技术管理或其他技术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在工程技术管理或其他技术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社会、经济效益。
4.具有阅读本专业一门外文资料的能力。
5.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6.两篇本专业论文,必须在正式刊物上发表,每篇2000字以上(任中级职务期间)。
7.获得国家A级《计算机考试合格证》(1960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提供B级《计算机考试合格证》)。如遇特殊情况,需免试计算机或放宽条件的,需报总社人事部和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批准。
第十六条 高级经济师任职条件
1.系统地掌握经济专业理论和经济管理知识。掌握国内外现代化经济管理科学方法和发展趋势。
2.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经济管理工作经验,能够制定本部门经济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
3.能够担负和指导一个单位或一个部门的经济管理工作,解决经济活动中的重要问题,并提出有价值的政策性意见,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4.具有阅读本专业一门外文资料的能力。
5.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经济师工作二年以上;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经济师工作五年以上。
6.两篇本专业论文,必须在正式刊物上发表,每篇2000字以上(任中级职务期间);
7.获得国家A级《计算机考试合格证》(1960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提供B级《计算机考试合格证》)。如遇特殊情况,需免试计算机或放宽条件的,需报总社人事部和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批准。
第十七条 高级会计师任职条件
1.系统地掌握经济、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
2.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单位或一个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3.能够制订本部门的财务会计制度。
4.具有阅读本专业一门外文资料的能力。
5.取得博士学位后,担任会计师职务二年以上;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担任会计师职务五年以上。
6.两篇本专业论文,必须在正式刊物上发表,每篇2000字以上(任中级职务期间)。
7.获得国家A级《计算机考试合格证》(1960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提供B级《计算机考试合格证》)。如遇特殊情况,需免试计算机或放宽条件的,需报总社人事部和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批准。
第四章 评审组织和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总社组建经济(研究)、工程(研究)、财务会计、政工四个系列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直属单位相应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政工系列专业职务评聘工作另有规定。
第十九条 各直属单位,可组建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并报总社备案。
本单位专业技术力量薄弱,不能组建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的,可聘请外单位专家与本单位专家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或委托其它单位相应系列代评。
经济(研究)、工程(研究)会计和政工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初评、推荐工作分别由各单位评委和职称改革工作小组负责。
其它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总社委托有关部门相应评审组织代为评审。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应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政策性强。有责任心、能坚持正常工作、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在职人员组成,体现同行专家评审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人数应为奇数。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由17至25人组成,委员应全部为副高级以上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由13至21人组成,委员应全部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由9至15人组成,委员应全部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已设立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的,可代行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职能)。评审委员会应注意吸收一定数量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中青年参加。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正副主任委员只起召集人作用,评审时与委员享受同等权力。
评审委员会委员聘期为两年,可连聘连任。任期届满,应适当调整成员。
第二十二条 评审工作程序
1.评审对象本人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两份,不许复印。提交反映本人工作业绩和业务水平的研究报告、学术论文、有关论著和工作报告等。
2.评审对象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对评审对象的业绩、成果、学历、资历等任职基本条件进行考核、审查;依据有关任职条件的要求,组织参加外语考试;向相应评审组织提供有关考绩档案和考核结论材料以及群众的评价意见和反映。
3.评审委员会审阅评审对象有关材料,并对其工作能力、学识水平和成绩贡献提出评价意见。必要时评审委员会有权对评审对象进行考试或答辩。
4.评审委员会根据相应岗位职责、任职条件,以及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为主要依据,同时考虑工作态度、奖惩情况,经充分讨论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5.评审委员会指定委员起草已通过评审人员的评价意见,经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主任委员签字。
6.人事职改部门将评审结果报上级备案,上级人事职改部门在接到备案材料后,一个月内如未提出异议,即可公布。
7.各单位评审委员会负责将初评、推荐相应专业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的有关材料报上一级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总社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在每年十二月底之前召开评审会议,各单位应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在每年十月底以前将有关评审材料报总社。
中、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评审会议,具体时间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投票表决时,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不得投票或补充投票。在评审、推荐评审委员会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时,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评聘质量,对推荐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所提交的论文及业绩成果等,实行同行专家评鉴制度。由各单位负责推选两名以上专家(至少有一名为非本单位专家)、或总社统一指定,对评审对象的业绩成果进行审查、评估,并写出评价意见。个人不得自找专家评鉴。
第二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如发现评审对象的申报程序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充分的,有权要求补办手续、补充材料或拒绝评审。但一般不对任职条件进行过多的评议。
第二十七条 经评审未通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须在一年以后,方可根据考核结果重新推荐评审。
第二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例规定的任职基本条件进行评审,不能降低标准。对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审委员会,总社有权取消其任职资格评审权限,并宣布其评审的结果无效。
第二十九条 人事部门是同级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评审工作中的具体事务。
第五章 职务聘任及工资
第三十条 专业技术职务一律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一至三年。由单位行政领导从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聘任,可连聘连任。无特殊原因,聘期不应超过专业技术人员的退(离)休年龄。各单位要按照“按需设岗、按岗聘任、竞争择优、优胜劣汰”的改革方向,积极探索,逐步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行政领导原则上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确需兼任的,必须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履行相应的职责,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兼职手续,并可享受较高职务工资和待遇,但须占用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
第三十二条 凡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工资未达到所任职务工资最低档的,一律从聘任之下月起兑现。
第三十三条 对全日制正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见习期满或达到规定任职年限的,经单位人事部门考核合格者;由单位人事部门填写《全日制大中专(研究生)毕业人员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即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不需再进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其中初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须报总社审批。具体规定是:
1.中专毕业,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期满,可聘任“员”级职员。
2.大学专科毕业,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三年期满;大学本科毕业,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期满;双学士学位取得者在取得最后一个学位或毕业后,可聘任“助理”级职务。
3.硕士学位取得者,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三年期满(学习前的专业工作年限可按二年折一年计算,但必须是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在现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博士学位取得者,可聘任中级职务。
对非全日制正规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聘任职务须经过相应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三十四条 对调入本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拟聘专业技术职务与原专业相同的,经半年以上试用考察合格者,可确认原任职资格,并根据工作需要在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内聘任相应职务;变更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须经过一年试用考察后重新评审确认任职资格,聘任适当职务。在试用考察期间,可暂保留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工资,试用期满后,评聘了新的专业技术职务,按新聘专业技术职务领取工资,如在新的专业技术岗位上未能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其待遇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六章 聘后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聘后管理制度。要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考核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平时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要有记录,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主要依据。要建立和完善考绩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业绩、论文、成果和培训、进修等情况及考核评鉴结果,要装入考绩档案,作为续聘、培训、低聘和解聘及晋升、奖惩的依据。
各直属单位,要将年度考核情况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考绩档案报总社备案。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将考绩档案移交其调入单位。
第三十六条 为加强聘后管理,用人单位要实行双方签定聘约的办法办理聘任手续。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要设立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由单位行政领导、人事干部及部分评审委员会委员组成。人事部门承办具体事项。
第三十八条 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制定考核实施方案,审定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评鉴等次,受理被考核人对考核评鉴结果的复议申请。考核评鉴结果要提交本单位行政领导集体审议,并同本人见面。被考核人对考核评鉴结果如有异议,可向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提出复议申请。
第三十九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岗位职责、业务实绩、工作态度等方面,考核重点是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工作业绩。可将考核内容分若干评价因素进行量化。
第四十条 年度考核结果一般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实践“三个代表”,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积极,在本岗位上取得较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或做出突出的工作业绩。
合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实践“三个代表”,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履行岗位职责,工作认真,在本岗位上取得较显著经济效益或做出较好工作业绩。
不合格——政治或业务素质较差,难以或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十一条 对连续五年考核合格或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可优先晋升职务。
对经考核不能履行职责,达不到相应职务所要求的水平和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低聘一级职务或调做其他工作,享受新任职务的工资待遇。对于工作态度、职业道德较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聘其职务。对解聘(低聘)人员,可按其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所增加的工资至少降低一档的办法处理。其中,凡已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低聘或不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须报总社备案。
第四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满前的三个月,各单位要根据其任职期间的工作态度、业绩和工作需要提出续聘、低聘或解聘的意见,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章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工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十三条 评聘范围。现已受聘在干部编制岗位,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不包括党群、纪检、行政、后勤、保卫等岗位)工作的工人,取得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中专及其以上学历,确因工作需要,且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可在本单位干部编制内,占用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评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凡已在国家或部门确定的工作岗位上工作的工人一律按有关技术工人考核定级、技师评定的规定办理,不得推荐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工人,在有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空缺时,由申报者对岗申报,填写《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工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提供论文、业绩成果及其他材料。
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一律从取得学历后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时算起。
第四十五条 评聘的审批。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工人评聘初级职务由各直属单位审批;评聘中级职务的由各直属单位写出书面报告,并附《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工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表》,报总社审批。
第四十六条 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凡通过专业技术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或按本办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规定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均由所在单位行政领导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数额情况聘任。
第四十七条 工资和待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改变其工人身份,任职期间享受本单位同类人员相应职务的工资和待遇。其工资未达到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最低档次的,可补贴其差额,但不计入本人档案工资。
第四十八条 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在任职期间内,不能胜任其职务,或在工作中有违法乱纪行为的,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并取消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补差工资额。
第八章 其它
第四十九条 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对外语条件的要求应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可以免试外语:
1.在贫困落后地区或县级及其以下的中、小单位(知识技术密集型单位除外)工作二十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2.近五年来有正式发表的译著,译文达三万以上汉字者;
3.经组织批准,曾出国留学或进修一年以上者(不含自费或自费公派);
4.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经考核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5.取得博士学位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6.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获得者。
(二)不符合免试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单位所在地职称改革部门统一组织的外语考试,不得自行组织或委托非职称改革部门进行外语考试。
(三)对长期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业绩突出、业务水平很高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当年,年龄在五十五周岁以上的,评聘高级职务,应以工作业绩为主,外语考试成绩作为参考,或者不要求参加外语考试。
(四)凡参加专业技术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还要参加相应的外语考试。
第五十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应通过学历教育取得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后才能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对成绩优异,贡献突出的人员,可破格申报高一级职务。单位破格推荐申报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是在任现职务内曾在年度考核时评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凡破格人员应提前一个月(即9月底前)报批。在任现职,凡符合上述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高一级职务:
(1)教学、科研及经营管理成绩卓越,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者;
(2)有重大发明创造,获得国家级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下同)或部委、省级一、二、三等奖的主要完成者;
(3)在完成国家或省、部委重大攻关项目中的主要专业技术设计者;
(4)在对社会科学的重要理论问题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的研究中,取得突出成绩和显著社会效益者;
(5)在科学实验、技术推广、科研开发、重大经营决策及经营管理中,成绩特别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对参加各类成人教育学习的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要达到条例规定的在低一级职务上的任职年限和学历要求(后补学历申报者,在取得学历之前按两年折一年计算,并且在取得学历满一年后方可申报)。
第五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1.近两年受党纪、政纪、法律处分的;
2.正在受监察在检、司法等部门审查的;
3..停薪留职或离岗人员;
4.连续病休半年以上或半休一年以上的;
5.谎报和伪造学历、资历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参照当地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总社备案。
第五十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书》由总社统一印制,由各级评审组织和聘任单位颁发。
第五十四条 各级职称改革部门要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检查,对评聘工作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弄虚作假等行为,除给予当事人必要的处分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五十五条 根据有关规定,申报同一级别专业技术职务,每人仅限三次机会。第一年未评上的,如果没有新的成果,一般不允许第二年连续申报。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社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