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2007年10月24-25日,总社合作指导部召开了全系统社保工作座谈会。会议重点对企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下岗再就业工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等情况进行了座谈。现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的好经验、好做法整理如下,供参考。
一、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㈠ 河北省供销社:1992年省供销社和省劳动厅联合印发了《关于省供销社系统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冀劳社[1992]第180号文),1993年又印发了冀劳社[1993]第42号文,根据省劳动厅冀劳[1994]34号文件规定,从1994年4月起,全省供销社系统职工参加了国有企业职工离退休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开始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供销社职工、离退休人员和国有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一样,纳入省级统筹。实行“四统一”,即统一社保制度、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社保待遇、基金统一核算。
㈡ 福建省供销社:根据省劳动局、财政厅、供销合作社下发的《关于供销社系统企业职工退休养老保险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闽劳险(1989)015号)精神,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1989年1月起按全民所有制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全省统筹,职工享受全民企业职工同等待遇,企业各类职工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按《福建省劳动局关于贯彻<福建省国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闽劳险(1994)013号)的规定执行,原全民固定工(含1971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在1988年底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混岗的集体固定工1986年底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在实际确认过程中,供销社系统企业混岗的集体固定工的视同缴费年限可计算到1988年底前)。在各级政府支持下,截至
㈢ 广西省供销社:自1991年以来,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全区供销社系统的社办企业和基层社职工已被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工作的覆盖范围。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区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桂发[2005]46号)当中再次明确:社办企业和基层社必须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统筹。并且允许向供销社全额返还土地出让金,集中用于安置职工、清退社员股金和发展供销合作事业。
㈣ 黑龙江供销社:199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黑龙江省根据通知精神,于
㈤ 宁夏区供销社:宁夏建立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始于1984年,政策之初主要统筹对象是合同制职工,到上世纪90年代初扩大到固定职工,之后到1997年逐步扩大到集体、民营、私营、合资以及个体工商户和流动从业人员。供销合作社系统于1992年参加了养老、生育、工伤保险,2001年后陆续参加了医疗保险。供销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规定和享受待遇同国有企业职工一样。
二、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下岗再就业工作
㈠ 吉林省供销社:2004年,国务院将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扩大到吉林、黑龙江。由于辽宁没将供销合作社纳入,加上国家主要是在国有企业进行试点,使吉林省供销社列入试点范围困难重重。在各种形势十分不利的情况下,吉林省社先后向省政府、省试点办和全国总社打报告,并多次向省政府和全国总社、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汇报,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试点办沟通,取得他们的支持。2004年8月,省政府下发《关于实施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发[2004]29号)的文件,将供销社国有身份职工列入试点范围。文件出台后,新的矛盾又出现了,就是集体身份职工没能纳入,产生了新的不平衡。吉林省社又分别打报告,几十次地沟通协调,2005年7月,省试点办出台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吉社试办字[2005]17号),将供销社集体职工纳入并轨试点范围。通过试点,全系统共实现职工身份置换8万余人,争取国家及地方财政配套资金4亿多元。
㈡ 黑龙江省供销社:199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出台了贯彻落实这个通知的实施意见。经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协调,1999年7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复函总社:供销合作社企业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由各地制定具体解决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供销合作社下岗职工(尤其是全民所有制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纳入“三三制”正常范围,其中财政承担部分的资金应由地方财政负担。在各级党委委、政府领导下,全省各级供销合作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基本上享受了与国有企业职工的相同待遇。省社及大中城市供销合作社有条件的直属企业相继成立了40多个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采取企业自筹三分之一,社会补助三分之一,财政拨付三分之一的“三三制”办法筹集资金,对下岗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60%的标准发放了基本生活费,同时,为他们续缴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
2003年,省劳动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明确了下岗失业人员通过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由于省社事先及时与省劳动厅做了协调,在文件中明确了“供销社系统中保留国有身份的下岗失业人员应纳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省社和哈尔滨市社的直属企业5600名下岗职工率先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进而各市供销合作社的直属企业约5万名职工也都陆续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了与其他国有企业职工相同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和待遇。
㈢ 湖北省供销社:1997年11月,省劳动厅批准建立了省供销社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对省直及系统再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1999年7月,按照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企业社会保障水平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劳[1999]263号)、省劳动厅《关于城镇企业特困职工基本生活救助费发放问题的通知》(鄂劳办[1999]248号)等文件精神,将省社直属困难企业下岗职工纳入了省“三三制”保障范围。2003年省政府办公厅在《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120号)中明确将我省供销社系统原全民所有制身份下岗职工纳入了优惠政策范围之内。2006年6月,省劳动保障厅、省发改委等二十个部门在《转发国家劳动保障部等十八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鄂劳社文[2006]36号)中进一步明确认定:“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还包括供销合作社系统集体企业中领取《下岗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
㈣ 广东省供销社: 1999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供销合作联社直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问题的复函》中指出,“该社直属企业的全民所有制下岗人员,列为省属国有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对象”。2006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粤府[2006]2号)明确指出,“省政府决定从2006年起连续5年,省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设立省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对困难企业的供销合作社职工,有条件的地区可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补助供销合作社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及离退休职工移交社区管理费用”;“原具有国家正式职工身份的供销合作社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享受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同等待遇”。
㈤ 贵州省供销社:2004年12月,经多方努力,贵州省供销社和省劳动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对供销合作社企业具有国家正式职工身份的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对象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4]37号),通知中明确将供销合作社企业具有国家正式职工身份的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发放《再就业优惠》的范围,再就业凭证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㈥ 湖北省供销社:改革开放以来,供销社系统虽然按照《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中发[1982]1号)精神,组织进行了全国供销合作社由全民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改革,但省委、省政府一直把供销合作社作为承担政府职能的重要部门来看待,对供销社的改革和发展给予了充分的支持,对供销社企业全民所有制职工就业和再就业政策和国有企业职工同等对待。
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
黑龙江省供销社:2004年,黑龙江省被国家确定为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省。省社主要领导及人事劳资处同志主动到政府有关部门汇报情况,陈述理由,争取政策。经过反复工作,最终取得了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在2004年6月下发的《黑龙江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意见》(黑社保发[2004]3号文件)中,特别明确了供销社全民所有制身份的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并轨范围之内。
并轨中,首先要求企业偿还拖欠职工的各种债务(工资、生活费、医药费、风险金等),支付并轨人员的经济补偿金也必须企业自筹的三分之一先行到位。然后,地方和国家财政才能补助三分之二。这样,对于并轨的困难企业来说,自筹资金成了并轨工作的最大难点。为解决这一难题,各地供销合作社全力以赴,想尽办法,有的争取到了地方财政垫付;有的将现有资产变现;有的动员职工暂时垫付,企业重组后转为个人股份。企业自筹的三分之一很快到位,保证了并轨工作的顺利进行。此外,部分县(市)供销社通过积极工作使一些企业享受了“532”(企业自筹20%、地方匹配30%、国家补助50%)的优惠政策,较多地得到了政府的资金支持。
2005年上半年,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全民职工并轨工作基本结束,但是,全系统还有2万名混岗的集体职工未能纳入并轨范围。为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省供销合作社主要领导再次出面,同试点办同志积极协调,并在2005年6月向省社会保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请求,要求省政府考虑供销合作社的特殊情况,对集体职工给予妥善安置。2005年9月,省政府及试点办主要领导考虑到供销合作社 和改革稳定和发展,决定采取个别解决的方式,将供销合作社系统的2万名混岗集体职工纳入并轨,并通过省试点办和省供销合作社联合办公的形式对集体职工的并轨进行了集中审批。
通过并轨,省社结束了企业下岗人员多年来得不到妥善安置的困扰,全系统95133名下岗职工和企业依法解除了劳动关系,走向了社会。在政府资助下,每名并轨人员平均得到了7500元的经济补偿金。职工队伍人数由原来的12万人锐减到2006年末的3.4万人。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获得了约4.7亿元国家和地方的财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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