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农会法第四条规定,农会任务涵盖二十一项目;
1、保障农民权益,传传播农事法令及调解农事纠纷。
2、协助有关土地农田水利之改良、水土之保持及森林之培养。
3、优良种子及肥料之推广。
4、农业生产之指导、示范、优良品种之繁殖及促进农业专业区之经营。
5、农业推广、训练及农业生产之奖助事项。
6、农业机械化及增进劳动效率有关事项。
7、辅导及推行共同经营、委托经营、家庭农场发展及代耕业务。
8、农畜产品之运销、仓储、加工、制造、输出及批发、零售市场之经营。
9、农业生产资财之进出口、加工、制造、配售及会员生产用品之供销。
10、农业仓库及会员共同利用事业。
11、会员金融事业。
12、接受委托办理农业保险事业。
13、接受委托协助农民保险事业及农舍辅建。
14、农村合作及社会服务事业。
15、农村副业及农村工业之倡导。
16、农村文化、医疗卫生、福利及救济事业。
17、农地利用之改善。
18、农业灾害之防治及救济。
19、代理公库及接受政府或公私团体之委托事项。
20、农业旅游及农村休闲事业。
21、经主管机构特准办理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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