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农村内需依赖于农民支付能力的提高,依赖于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农村金融作为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在支持扩大农村内需上还存在一些问题。
1、农村金融产品创新滞后,影响扩大农村内需的深度。目前,农村金融产品供给非常单一,大部分仅限于存款、取款、贷款和一般的汇兑。农村信用社发放的消费信贷和助学信贷额度偏小,短期贷款与许多农产品的种养业生产周期不匹配。信用卡支付、票据业务、投资顾问、项目理财、网上银行服务等在农村难以推广。
2、农村金融服务效率低下,影响扩大农村内需的力度。金融机构普遍实行贷款责任终身追究制和零风险管理,过于强调约束,农民贷款审批困难,周期长,对开拓农村信贷市场缺乏激励机制,金融机构管理层和员工积极性难以提高。
3、农村金融服务网点匮乏,影响扩大农村内需的广度。由于农业效率不高,资本边际效益低,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运营风险大,大量撤销其乡镇营业网点,甚至造成一些行政村出现了金融服务盲区。
4、农村金融担保创新落后,影响扩大农村内需的饱和度。金融担保创新形式多、总量少,尝试的多、成熟的少。目前除林权抵押和信用联保方式外,真正运行成熟、能够推广的很少。
5、农业保险发展缓慢,影响扩大农村内需的保障度。农业保险承保面小,市场份额低,补偿作用极为有限。现有保险产品的险种设计、保障程度、保险期限、保险费率等与城市基本相同,在农村适应性较差。
6、对农村的金融知识宣传和普及不够,影响扩大农村内需的知情度。大多数农民对银行业务的理解仅限于存款、贷款和汇款,对基金、外汇及人民币理财等金融产品了解很少。现有农村金融宣传的对象主要是在家的老人、小孩和妇女,外出农民工接受不到,常常面临金融知识缺乏所带来的困惑与经济损失。
为此,我们建议加快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加大对扩大农村内需的支持力度。
1、建立适合扩大农村内需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一是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条件,发展多种所有制类型的小型金融机构,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农村社区银行、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和小型金融担保公司,尤其应尽快出台地方性的《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定位;二是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公司,鼓励涉农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小额信贷业务。
2、进一步发展适合扩大农村内需的农业保险。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由国家出资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和农业再保险机构,完善农业再保险机制,增加农业保险品种数量。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应开发一些成本高、风险大和农民个人无力全部承担的保险产品,如提供某些多风险农作物保险、家畜家禽死亡保险等保障服务。商业性保险公司应开发适应市场竞争、农民个人能够支付、有一定盈利空间的保险产品,如提供某些单风险农作物保险或者特种养殖保险等保障服务。
3、创新适合扩大农村内需的信贷产品。探索“以工哺农”类信贷品种,通过发展“龙头企业+中介组织+基地+科技+农户” 定单农业模式,探索推广存货质押(类似仓单质押)和定单质押贷款品种。探索“以城带乡”类信贷品种,一类是“劳动力向外转移”式品种,如“进城打工农民技术培训”贷款、“农村经纪人”贷款和“打工创业”贷款品种,另一类是“城市收费权”式品种,如以农村信息化网络、广播电视、饮水工程、清洁能源工程等收费权为抵押的贷款品种。
4、建立适合扩大农村内需的金融中介服务体系。一是建立农村信贷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发展村级担保组织和农村互助担保组织,完善农村信贷联保模式,加快落实农户实行多种抵押担保形式的政策,积极推行动产、仓单、土地经营权、林权、渔权、保单、房屋等权利的多形式抵押方式,解决农户贷款担保难问题;二是加快建立农村信用等级评定机构,对农村中小企业和农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地方政府应重视农村信用制度建设,开展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农户建设,建立健全信用环境建设考核评价机制;三是建立农村价值评估机构,重点对农村动产和不动产进行价值评估。
5、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尽快制订《民间借贷管理法》或《放贷人条例》,规范民间借贷经营规模、借款投向和股东结构,明确借贷利率浮动区间、债务纠纷、风险处理等的程序。
6、加大农村金融宣传力度。在农村普及存贷款品种、人民币反假、银行卡、支付结算等金融基础知识,加强征信、理财和保险知识宣传,提高农民的信用意识、理财意识和保险意识,促进农村信贷消费市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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