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安全间隔期是指农产品在最后一次施用农药到收获上市之间的最短时间。在此期间,多数农药的有毒物质会因光合作用等因素逐渐降解,农药残留会达到安全标准,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不同品种的农药有不同的安全间隔期。
休药期是指食用动物在最后一次使用兽药到屠宰上市或者其产品(蛋、奶)上市销售的最短期间。在此期间,兽药的有害物质会随着动物的新陈代谢等因素逐渐消失,兽药残留达到安全标准,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不同品种的兽药有不同的休药期。
在农药、兽药使用中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规定,是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的重要内容。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及农业部有关规定的要求,农药、兽药在其标签或说明书上都应标注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等内容,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标注的安全间隔期、休药期使用农业投入品,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由于某些农业投入品经实践检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有害,国家已明令禁止。在农药方面,2002年6月5日发布的农业部公告第199号,明令禁止使用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毒鼠强等18种农药,同时禁止将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等19种高毒农药用于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禁止将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用于茶树上。在兽药方面,2002年3月5日发布的农业部公告第193号,列明了21类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此外,2001年2月28日农业部发布的《关于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和食用动物性饲料的通知》,还明确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和使用骨粉、骨血、血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
农产品生产者是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的第一责任人,有义务按照国家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否则,对其要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部门除了要依法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环节的监管外,还要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做好法律法规和国家禁用、限用农业投入品清单的宣传工作,搞好技术培训,指导农民掌握并遵循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
(责任编辑 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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