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财产权益的通知

作者:冯建芳 赵志强 来源:中国供销合作网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30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9月1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晋政办函[2010] 112号文件发出《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财产权益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各级供销合作社的资产不同于国有资产,主要是由农民自愿入股并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壮大积累而成的,属于农民社员集体所有,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随意无偿拆迁、平调和侵占,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多次明确强调的政策性意见。

  为了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有力促进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通知特别强调: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民政府一系列有关制止无偿拆迁、平调供销合作社资产设施的文件精神,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要依法行政,对非拆不可的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加快经营服务设施的改造升级步伐,在城镇化建设和服务“三农”中发挥更大作用了。

 (责任编辑 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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