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福建省政府出台《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58号)。《意见》指出: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示范社)建设。《意见》要求:“十二五”期间,全省每个县(市、区)每年围绕当地优势产业或特色产业,结合不同产业发展情况培育10家左右县级示范社,各设区市从县级示范社中每年择优培育30~50家市级示范社,每年从市级示范社中择优培育100家省级示范社。《意见》规范了示范社建设标准,并提出从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优化金融信贷服务、优先承担建设项目、落实用地用电政策、加强部门组织协调和指导培训等6个方面对示范社建设进行支持。
(实习编辑:高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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