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利益驱使,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非法采购、储运和经销烟花爆竹,造成烟花爆竹爆炸起火事故时有发生。日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烟花爆竹的生产、采购、经营等环节都将套上“紧箍”。据悉,到“十二五”末,全区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总量控制在250家以内。
生产领域:
不再审批新的生产企业
为了对烟花爆竹加强源头治理,文件指出,广西将进一步优化烟花爆竹产业布局,并狠下决心,严格执行有关通知,今后不再审批新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对此,目前迫在眉睫的一项工作是明确广西烟花爆竹重点生产县(区、市)及重点生产企业。按照自治区的部署,在2011年9月底前,烟花爆竹主产区的南宁、梧州、北海、钦州等市政府要确定好本辖区烟花爆竹重点生产县(区、市);在2011年11月底前,由烟花爆竹重点生产县(区、市)政府确定本辖区烟花爆竹重点生产企业,并向社会公布。
2012年底前,广西所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都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近期全区将进一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
经营企业:
每个县(市)不超过3家
烟花爆竹经营领域,今后广西将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包括具有内贸批发业务的进出口企业)数量。每个地级市本级不超过5家(含市辖区),每个县(市)不超过3家。到“十二五”末,全区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总量控制在250家以内。
按照“确保安全、合理布局、适度竞争、总量控制”的原则,合理布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禁止形成烟花爆竹销售“一条街”或设立“烟花爆竹超市”。
生产准入:
不达标不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烟花爆竹生产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发生群死群伤的惨剧主要集中在生产环节上。为此,广西将严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关。对生产规模小、人员素质差、管理水平低、安全无保障的企业坚决予以淘汰。
比如,对于新(改、扩)建的烟花爆竹生产项目,下了“死命令”必须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如果整顿提升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仍达不到这些相关安全生产条件的,将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在生产领域,还将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凡是发生人员伤亡责任事故的企业,一律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消除隐患,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恢复生产经营;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一律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对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烟花爆竹企业的厂长(经理)。
产品流向:
登记并留存两年
烟花爆竹卖给谁了,主要卖了哪些品种、数量,批发销售企业今后都要心中有数。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监管,今后监管部门将盯紧“流向”二字。文件规定,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如实记录烟花爆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和销售时间、销售去向等内容,并留存两年备查。
同时,要求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在购买烟花爆竹产品时,必须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并认真查验相关资质,严禁销售购买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禁止销售、购买含药的烟花爆竹半成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点不得违规销售礼花弹等A级产品以及含违禁药物的烟花爆竹产品。
剩余产品:
企业回收或代为保存
市场上销售剩余的烟花爆竹将如何管理?根据文件规定,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对零售经营点当年销售剩余的烟花爆竹产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应当及时回收或代为保存。不得将烟花爆竹销售给无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也不得向零售经营点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应当向具有合法生产资质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产品,并向所在地的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零售经营点统一配送烟花爆竹。与此同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应当向所在地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产品。不得采购、销售含有违禁药物等不符合质量和包装标准要求、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
销售管理:
一点一证(照)严禁出租
据执法部门介绍,春节期间,一些不法商贩未经许可,私设摊点从事烟花爆竹销售活动并不少见,而且还存在大量出售“私炮”的现象,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
为此,广西将加大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的管理力度,规定这些经营点应当在核准的地点从事烟花爆竹销售活动,储存的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许可范围,做到一点一证(照),持证(照)经营,规范经营。要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由专人负责销售。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保持通道畅通。
有关部门将从严查处擅自变更储存场所,超药量、超范围违规储存的行为,严禁出租、出借、转让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严厉打击:
无证企业纳入“黑名单”
为减少烟花爆竹造成的伤害性事故,广西将出重拳,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等几大违法行为。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的,依法责令立即停产停业,并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取缔。对取得许可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暂扣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买卖、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证生产、经营的单位,要纳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告。
(责任编辑:谭思嘉)
京公网安备110102005503 京ICP备09054041号 | 提供信息请发至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