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出台专门政策、安排至少2000万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项目建设。
根据新近出台的《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销售本成员生产的农产品时将免缴增值税,并可开具普通发票。《意见》还规定,合作社需要占用农用地建设农业生产配套设施时,不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并可优先承担农业生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装备保障能力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项目。
“十二五”期间,福建每年将培育100家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统一授牌并建立名录。为此,各合作社将在金融信贷服务、承担建设项目优先权、农用地使用等多方面享有优惠政策。
(责任编辑:谭思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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