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储粮总公司发布通知,决定在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和四川11个省(区)执行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其他中晚稻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通知规定,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1.07元,粳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1.28元,以2011年生产的国标三等中晚稻为标准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和直属企业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中晚稻,粮权属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动用。
(实习编辑:高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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