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伊春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伊政发〔2011〕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省属、中属字伊行政机构,市政府各委、办、局: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加快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活跃农村流通、拉动农村需求、帮助农民增加收入、建设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0〕1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全面实施“服务立社、产业兴社、经营强社”的发展战略,大力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林场(所)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推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努力使其成为农(林)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林场(所)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林区职工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为繁荣农村和林场(所)经济、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目标任务: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构建和完善农村、林场(所)现代流通网络;建立供销合作社农(林)业社会化服务新体系,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村(场)级综合服务社,增强农村、林场(所)社会化服务功能;加快供销合作社发展方式的转变,推进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造和社有企业改革,完善为“三农”服务方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农林产业化发展;健全供销合作社组织新机制,深化县级供销合作社改革,转变职能、建立新的管理体制。
二、大力推进农村现代商品流通网络建设
(一)加快发展农副山特产品现代购销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培育大型农副山特产品流通龙头企业,增强带领农民和林区职工有组织进入市场的能力。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副山特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和功能提升建设,培育一批集农副山特产品生产、加工、储运、配送等为一体的产、供、销一条龙的骨干企业。发展仓储运输、冷链物流产业建设,着力打造一批现代化农副山特产品批发市场,建立完善检验检测、资金结算、信息服务系统。引导创新产品流通方式,推动大型连锁超市、农副山特产品批发市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基地、专业大户等直接建立采购关系,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加大农产品经纪人队伍培育力度,形成多渠道销售农副山特产品的格局。
(二)加快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资供应中的主渠道作用,按照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农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示范的要求,整合现有农资经营网络资源,建设一批统一采购、跨地区配送的农资龙头企业,发展连锁经营,确保广大农民群众用上放心农资。支持供销合作社从事种子、农机具、成品油等商品经营。支持供销合作社农资企业参与测土配方施肥工程,加快研究适应林木、蓝莓等苗木栽培的施肥配方。支持供销合作社办庄稼医院,为农民群众提供各种技术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现有设施承担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的国家及省、市商业储备、救灾储备任务。
(三)加快发展农村和林场(所)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服务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日用消费品连锁骨干企业,加快传统经营网络改造升级,充分发挥全市已改造完成的435家供销连锁农家店作用,加快区域物流配送中心建设,提高连锁网点覆盖率、商品配送率。构建以大型骨干企业为龙头,现代物流配送中心为支撑,乡村、林场(所)超市为终端的连锁经营网络体系,营造便利实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支持供销合作社发挥“一网多用”优势,拓宽经营领域,依法开展家电、图书、药品、通讯产品等连锁经营业务,促进农村、林场(所)商品流通。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快培育和打造烟花爆竹经营龙头企业,合理布局经营网点,构建管理规范、设施齐全、安全可靠的烟花爆竹连锁经营网络。
(四)加快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服务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改造传统的废旧物资经营体系建设,规范建设社区和村镇回收网点、专业化分拣中心、区域集散交易市场和综合利用加工基地。培育再生资源经营龙头企业,形成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支持供销合作社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
(五)加快发展森林食品电子商务服务网络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托伊春森林食品大市场,开展电子商务,建立网络销售平台。加快推进森林食品信息网络服务体系建设,为农村物流配送中心、乡村、林场(所)超市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信息服务,实现商品配送、统计管理、电子结算、网上交易、市场信息等多功能的网络服务。
三、强化供销合作社的农村综合服务功能
(一)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要立足当地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利用人才、网络、设施等条件,积极领办专业合作社,组织农民、职工开拓市场,提高组织化程度。带动农民职工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营销、技术、农副山特产品加工储运等服务,推进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开拓合作社产品进批发市场、进超市、进社区的便捷通道。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发展跨地区的农民、职工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积极参与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探索消费合作社、资金互助社等合作组织形式,不断增强辐射带动能力,构建面向专业合作社的公共服务平台。各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以必要的经费支持。
(二)积极发展行业协会。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增强服务功能,强化行业自律,推动诚信经营,促进行业发展。在农资、果蔬、食用菌、蜂产品、畜产品、烟花爆竹、再生资源等供销合作社传统优势领域,注重发挥系统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范、产品标准等方面的作用。加快发展农副山特产品流通协会、农民经纪人协会、合作经济联合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蓝莓山野果产业协会、食用菌产业协会等行业协会,在政策咨询、维权服务和原产地标识管理等方面发挥作用,促进产业规范健康发展。
(三)强化行业从业人员技能培训。支持供销合作社及其主管的行业协会利用自身教育培训资源,开展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合作经济师、庄庄稼医生、技术能手和基层合作社主任培训,提高行业协会的管理服务水平及农民和职工种、养、加、销的生产技能。注重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作用,大力开展菌类园艺师、废旧物资挑选加工、果品加工、农林产品经纪人等42个特有工种的技能培训工作,发展农村职业技能教育,提高农民生产经营能力。各级财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四)强化农村、林场(所)社区综合服务。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整合资源、市场运作”的原则,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使用的农村、林场(所)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或服务社。构建连接城乡、布局合理、运转高效的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围绕群众生产生活实际需求,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在继续搞好农资供应、日用品销售、农副山特产品收购经营基础上,积极开展文体娱乐、养老幼教、科技咨询、劳动中介、信息交流等服务。努力搭建生产生活资料供应平台、中介服务平台和产品价格、品种、交易等市场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各级政府要对供销合作社建设农村、林场(所)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给予配套政策支持。
四、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建设
(一)扎实推进基层社建设。根据县域经济和小城镇建设规划要求,调整建制,优化布局,改造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投资主体多元化、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机制完善的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鼓励其采取入社入股、业务合作、利益分配等形式与农民和职工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努力把基层社打造成自主经营的实体、为民服务的载体和辖区内专业合作的服务平台,构筑为民服务的前沿阵地。密切与农民社员的联系,建立完善基层社代表大会制度,引导社员参与基层社经营管理活动。各地在小城镇改造和新农村建设中,要把乡(镇)村供销合作社网点建设纳入总体规划,并给予相应政策扶持。
(二)增强联合社服务功能。各级联合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推进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积极组建经济合作体,为林区农民和职工联合合作搭建平台。要强化社有资产监管,切实行使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资产处置和重大决策及选举经营者权利,落实并承担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积极探索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经营者的积极性。监督社有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督促其完善内部管理,加强风险控制。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按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做好换届选举工作。
五、创新社有企业经营机制
(一)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依托农民林场(所)职工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优质高效的农副山特产品生产基地,引导农民、职工开展集约化、规模化生产。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农副山特产品精深加工,注重在果品、茶叶、畜产品、蜂产品、食用菌等传统优势领域加强品牌整合,加快产品开发,拓展国内外市场,提升产品竞争力。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参与国家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和农业技术研发推广等项目,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对供销合作社项目的支持力度。
(二)做大做强社有企业。大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社有企业更好更快发展。支持供销合作社以市场为导向,以资产为纽带,大力推动资本和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集中,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着力在农资、农林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等领域打造一批主业突出、有较强影响力的龙头企业,不断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六、积极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供销合作社在解决“三农”问题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领导。要保持供销合作社的稳定,明确其职能任务,科学核定编制,县级供销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区政府要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供销合作社并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
(二)加大对供销合作社财税政策支持。充分利用好国家及省对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补贴资金,加快发展农村流通网络和农民、林区职工合作经济组织建设。重点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双百”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对符合法律要求供销合作社领办的专业合作社,各级涉农、财政部门应将其纳入扶持范围。对供销合作社系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由企业向地税机关提出申请,按照减免税管理制度批准减免。
(三)加大金融保险扶持力度。各级金融机构要对供销合作社实施的项目和开展经营业务给予信贷资金支持。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系统中长期项目贷款的支持力度,保证农资、农副山特产品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等流动资金需要。金融机构小额贷款要向供销合作社领办的专业合作社倾斜,扩大担保物范围和联合担保贷款规模。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牵头组建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的业务合作,鼓励供销合作社企业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改制,积极探索发展适合农村、林场(所)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四)给予供销合作社优惠土地政策支持。各级政府要在搞好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原有土地整合利用的基础上,保障农村、林场(所)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用地。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法确认供销合作社土地权属。各级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使用的原国有划拨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支持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
(五)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挪用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各级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改制后剩余资产归同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所有,用于发展供销合作经济。各地因城镇、公路建设等需要拆迁、占用供销合作社经营设施和场地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还建或补偿工作,不得通过行政手段无偿或低价划走供销合作社资产和土地。
(六)加强供销合作社班子和职工队伍建设。健全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选派有责任心、懂经营、会管理、热爱供销合作事业、富于创新精神的优秀干部担任供销合作社领导。要保持领导班子相对稳定,联社主任因工作需要变动的,应征求上级社的意见。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系统职工的培训,注重干部的培养、锻炼和使用,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知识和年龄结构,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大力弘扬供销合作社“扁担精神”、“背篓精神”,培养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提高全市供销合作社为“三农”服务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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