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和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全国老龄办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3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和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动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开展,规范评选表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敬老文明号”是指在经营、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岗位上,积极开展优质为老服务的先进集体。
  第二条
 “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进一步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尊老敬老社会活动,落实老年优待政策,推动基层老龄工作,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和谐。
  第三条
 “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在全国、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区)四级进行,在全国涉老部门、为老服务组织、公共服务窗口行业开展。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敬老文明号”基本条件:
  (一)参与“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的集体,积极开展老龄宣传和尊老敬老主题教育活动,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传统美德,宣传“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
  (二)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开展创建活动,有明确的创建目标和办法,有规范的为老服务制度和标准,有具体的为老服务内容和条款,有固定的为老服务窗口和场所。
  (三)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等政策规定,自觉执行本部门或行业规章制度和服务规范。
  (四)积极创新为老服务方式方法,按照优先、优惠、优待的原则,拓展对老年人的服务范围和内容,努力为老年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五)全体成员熟悉创建要求,弘扬文明新风,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能力素质,无老年人投诉,群众评价良好,社会效益显著。
 
第三章 评选与表彰
 
  第五条 “敬老文明号”的评选,采取单位申报、行业推荐、公众评议、逐级创建的程序开展。原则上,申报上一级“敬老文明号”,应获得本级“敬老文明号”。
  第六条
 全国“敬老文明号”每3年表彰一次,由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评选。部门或行业“敬老文明号”,由同级创建活动领导小组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各级“敬老文明号”的评定,要规范程序,控制数量,保证质量。
  第七条
 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征求服务对象意见等多种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全面、细致的评定。评定结果要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全国“敬老文明号”以精神奖励为主,进行通报表彰,并授予“敬老文明号”牌匾。各地、各部门或行业可将“敬老文明号”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奖励体系,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九条
 “敬老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凡获得“敬老文明号”称号的集体,应将牌匾悬挂在醒目位置,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条 “敬老文明号”实行动态管理。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对已经挂牌的“敬老文明号”要定期进行考核,符合标准的继续认定为“敬老文明号”。机构调整、重组、撤销的单位自动取消“敬老文明号”。对存在问题的要求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撤销“敬老文明号”并收回牌匾。
  第十一条
 “敬老文明号”实行分级管理和协助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全国“敬老文明号”由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委托省(区、市)级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和部门或行业主管单位考核与管理。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区)评定的“敬老文明号”,由同级“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考核与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的“敬老文明号”,由主管单位考核与管理,同级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协助管理。
  第十二条
 加强对“敬老文明号”档案管理。建立健全“敬老文明号”档案资料和信息库,保证资料齐全、分类科学、立卷完备,使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信息资料全面反映创建成果。
 
第五章  
 
  第十三条 各级“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信息反馈和监督机制,设立服务和接待热线,及时受理、依法解决举报和投诉问题。
  第十四条
 “敬老文明号”牌匾材料为铜牌。“敬老文明号”字体统一使用隶书,字体颜色为红色。落款及日期字体统一使用黑体,字体颜色为黑色。国家级“敬老文明号”牌匾尺寸为65×40cm,省(区、市)级“敬老文明号”为56×35cm,市(地、州)级及以下“敬老文明号”为48×30cm。
  第十五条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敬老文明号”创建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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