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部局、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主管社团:
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加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本级财政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使用程序,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经总社五届理事会第五十一次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本级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本级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本级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本级预算财政项目资金管理,规范财政项目资金使用程序,明确监管职责,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结合总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社机关各部局、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出资企业、各直属事业单位和各主管社团。
第三条 财政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实现事业发展目标,由中央财政拨款安排的,除基本支出之外,用于特定项目的专项资金。包括纳入总社本级财政资金预算管理范围内的外交、科学技术、商业服务业事务、储备商品补贴等项目支出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项目单位是指申报项目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并发生项目资金支出的部门或单位。
第五条 总社财会部是项目资金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申报、收支核算和日常监管。
第二章项目资金申报
第六条 申报资金预算的项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三)应与本部门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相一致;
(四)有明确可行的项目实施目标。
第七条 项目单位向项目资金主管部门申请项目资金预算,具体流程及要求如下:
(一)按照部门预算“一上”编报要求,编报项目资金申报文本、政府采购预算和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申报文本内容应当包括立项理由、项目实施目标、可行性论证、申请资金数额和用途及测算依据等;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以及政府采购预算中的资产购置必须先报经总社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申请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项目同时提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目标。
(二)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下达后,根据控制数调整申报文本、政府采购预算和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拟定项目初步实施计划,确定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细化资金支出经济分类,并编报下年第1季度项目分月用款计划。下年第1季度项目分月用款计划原则上不应超过本项目年度支出预算“一下”控制数25%,确需超额使用资金,应说明原因。
纳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项目按要求调整绩效评价目标。
(三)部门预算“二上”编报完成后,及时细化项目初步实施计划,确定子项目承担单位和用款金额,明确项目全年分月用款计划,于下年1月底前报送项目实施方案。
(四)经项目资金主管部门审核,项目实施方案符合项目“二上”预算的,项目单位将实施方案上报总社领导批准后执行。
(五)部门预算正式批复后,如预算批复数与“一下”控制数有差额,项目单位可根据需要申请调整项目实施方案、剩余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及用款计划。
第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实行政府采购,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一)采购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工程和服务。
(二)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
(三)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60万元以上的工程。
第九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购置车辆和单价200万元及以上大型设备,必须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三章 项目资金支付方式
第十条 强化项目用款计划管理,用款计划上报后,因情况变化需要在项目资金剩余额度内调增月度用款的,应在用款当月15日前提出追加计划申请。
用款计划未经调整,项目单位不得超计划用款。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划分标准,项目单位按照资金性质,确定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方式,以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实现资金支付。
(一)财政直接支付是总社向财政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审核后,直接向代理银行发出支付指令,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收款单位账户的支付方式。
(二)财政授权支付是总社根据项目单位用款申请,审核后给付资金的支付方式。
第十二条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项目资金包括:
(一)年度财政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采购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设计服务、移民征地拆迁和工程质量保证金等支出,不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等零星支出)。
(二)纳入政府采购预算且金额超过200万元及以上的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
(三)能够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收款单位的转移性支出,包括拨付有关企业的补贴等。
第十三条 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第四章 项目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使用遵循预算控制原则,具体包括:
(一)严格按预算批复用途和标准合理安排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挤占、截留、转移资金。
(二)因前期论证不充分或实施条件变化,导致项目不能按预算执行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提出调整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项目执行内容。
(三)因项目完成或终止形成的结余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动用。
第十五条 除中央财政的专项资金(如储备商品补贴、“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等)外,项目单位用款应当提出用款申请,说明该项支出的具体内容及支付对象。经项目资金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款项给付。
用款申请可根据执行情况分阶段提出,也可一次性提出。
第十六条 中央财政拨付项目单位的专项资金,由项目资金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资金下达文件给付款项,项目单位不需提报项目实施方案和用款申请。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通过财政直接支付的,项目单位在用款申请中应当准确提供收款单位账号、开户银行和开户名称,并附合同、发票等证明资金支出真实合理的凭证或相关文件复印件。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通过财政授权支付的,项目单位凭发票等支付凭证或相关文件向项目资金主管部门报销或申请给付。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申请通过财政授权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补贴性资金采取“先支出、后拨款”的方式给付,其中:
(一)被补贴单位为总社主管社团、所属企事业单位,项目单位提出用款申请时,必须附被补贴单位加盖公章的支出凭证复印件;
(二)被补贴单位为总社主管社团、所属企事业单位以外的单位,项目单位提出用款申请时,必须附证明被补贴单位相关支出已真实合理发生的凭证复印件或其他文件;
(三)项目单位根据合同或协议申请支付预付款等项目资金的,必须附合同或协议等证明该款项使用真实合理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条 采购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内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采购,项目单位凭政府采购合同或电子验收单申请资金给付。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用款应当凭证真实、手续齐备。
项目单位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补贴性资金,必须以该单位实施了有利于项目目标实现的行为、发生了相应支出为前提。
子项目委托其他单位具体执行的,必须签订正式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严禁以任何形式转移项目资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使用涉及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内容的,严格执行相关定额标准。
认真贯彻执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中涉及资产购置的,应当按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供销财字[2011]59号)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计划制度,项目单位须在每个季度开始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本季度政府采购计划,每个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本季度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因特殊情况临时增加的采购事项,需在本季度结束前20个工作日内编报政府采购追加计划。
每项政府采购行为必须按政府采购计划组织实施,不得进行计划外采购。
第二十五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2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采购,以及采购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应当依程序进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使用符合公务卡强制结算范围的,按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机关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供销财字[2012]10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切实提高项目执行进度和资金使用效益,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应不得低于序时进度,各项目资金原则上在当年年底前执行完毕。
第五章 项目资金监管
第二十八条 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单位应当总结全年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报项目资金主管部门备案。当年未执行完毕的项目,项目单位应说明理由,并提出下年执行方案。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情况及时组织验收。
第二十九条 纳入中央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开展绩效自评,按时撰写并报送绩效报告,配合项目资金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项目检查,自觉接受指导和监督。
项目资金主管部门根据绩效目标,积极开展绩效评价项目实施监控,保证绩效目标的如期实现。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责令项目单位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对预期无效项目有权调整项目预算。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项目资金主管部门可暂停资金拨付: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违反项目资金使用程序。
(二)擅自变更项目执行内容,改变资金使用方向,违规挤占、截留、转移项目资金。
(三)不按要求报送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
(四)报送项目申报、执行和资金使用信息严重失真。
(五)其他影响项目执行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作为项目资金使用责任人,应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保证项目执行进度和质量;严格按照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有关规定,项目资金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总社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体系,绩效评价结果可作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安排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总社以自有资金安排的项目资金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中央财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相关细则将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总社二级预算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并报总社财会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社财会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