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贯彻落实好《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0〕9号)和国发〔201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全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发展战略目标,供销合作社要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促进城乡一体化为主题,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着力提高为农服务功能,努力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开创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
(二)目标任务。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销售总额年平均增长22%以上。到“十二五”期末,实现销售总额17亿元,培育农村商贸流通、农业产业化及加工龙头企业8家,其中年销售收入超亿元的企业2家,新建农资、农副产品、日用工业品等区域配送中心20个,新建和升级改造批发交易市场15个,建成农民专业合作社600个、村级综合服务社50个、村级农资农家店1500个,基本形成覆盖全市各乡镇和行政村的现代流通服务网络。
二、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
(三)建设农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进一步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资流通中的市场主导作用,以市农资企业为龙头,各县区农资企业为骨干,整合、利用、改造、提升现有系统农资经营网络资源,建设联合采购、跨地区配送的大型农资企业集团。各县区要建设1个以上农资区域物流配送中心。大力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建成覆盖全市农资连锁经营的放心店。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从事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具、成品油等商品经营,办好庄稼医院,面向农民开展各种技术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现有设施承担当地政府的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的国家商业储备、救灾储备和淡季储备任务。
(四)发展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快传统经营网络改造升级,探索社有资本与民间资本联合,培育壮大日用消费品连锁骨干企业,实施“小超市、大连锁”战略,提高商品配送率,搭建全市联合采购平台。以市日用消费品经营企业为龙头,着力打造全市供销社系统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和烟花爆竹安全连锁经营企业集团,逐步形成覆盖县、乡、村三级的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为农民提供质优、价廉、放心的消费品。支持供销合作社发挥“一网多用”优势,积极开展邮政、家电、图书、药品、通讯产品等连锁经营业务。
(五)发展农产品现代购销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兴建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加快对现有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和功能提升,建立健全检验检测、资金结算、信息服务系统。引导供销合作社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推动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生产基地、专业大户、农产品经纪人的产销衔接,提高农产品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着力解决农产品销售问题,把我市农特产品推向市场,增加农民收入。
(六)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商务和粮食、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大力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全市供销合作社“十二五”期末要建设形成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七)建设农村信息化服务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与有关部门共建农村综合服务信息网络,促进信息互通,实现资源共享,发展电子商务、创新日用消费品、农产品网上交易、经纪人代理等新型交易方式,为“三农”工作提供快捷有效的综合信息服务。
三、不断强化供销合作社服务功能
(八)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由供销合作社牵头主抓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各级政府要立足当地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支持供销合作社开放办社,利用人才、网络、设施等条件,通过市场引导、龙头带动等方式,领办、协办、合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要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营销、技术、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服务,推进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市场,开辟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进超市、进社区、进批发市场的便捷通道;要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注重开展对种养能手、科技带头人、农民经纪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领办人的培训,积极培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的新型农民。
(九)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培育骨干龙头企业。供销合作社要作为抓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重要力量。支持供销合作社在大宗、重要农畜产品主产地和集散地,培育发展一批带动力强、辐射面广的大型涉农流通企业、批发交易市场和农业产业化加工龙头企业。支持供销合作社及社有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标准化、农业技术研发推广等项目,加大在农业综合开发中对供销合作社项目的支持力度。对供销合作社兴办的农特产品流通型、加工型企业和冷链物流企业,在项目资金、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上给予优先扶持。
(十)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组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区域性农民经纪人协会和各类涉农专业协会,增强服务功能,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诚信建设。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在制定行业规章、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十一)创办农村综合服务组织。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整合资源、市场运作”的原则,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中心)。农村综合服务社(中心)要根据农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在继续搞好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经营基础上,积极开展文体娱乐、养老幼教、观光旅游、家政服务、中介评估、经纪代理、政务代办、信息咨询、技术推广等服务。各级政府要制定相关扶持政策,推进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打造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平台。
(十二)积极参与金融保险业务。鼓励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信用担保公司。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保险业务试点。规范发展社员股金服务部。支持做好供销合作社系统内部财产安全统筹工作。
四、着力完善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
(十三)建设壮大基层供销合作社。基层供销合作社是直接为“三农”服务的生产经营组织。根据经济区域发展特点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调整建制,优化布局,改造建设一批辐射带动力强的基层供销合作社。供销社要改组改造资产少、实力弱的基层供销合作社,通过招商引资、吸纳社员股金等方式,盘活社有资产,提高运营效率,扩大经营规模,增强为农服务功能。基层供销合作社要转换经营机制和管理体制,鼓励职工参股;已经转为民营或职工个人经营的网点,可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通过加盟的方式,纳入连锁经营服务体系,成为供销合作社系统在农村的网络终端。已经改制、人员全部安置完毕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剩余资产全部归由各县区供销合作社联社所有,用于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发展。
(十四)做大做强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社有企业是供销合作事业的重要支柱,是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载体,必须把做大做强社有企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推进社有企业健全现代企业制度,采取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要完善企业财务、投资和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提高管理水平。盘活存量资产,调整优化社有资本布局,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推进企业并购重组,加快纵向整合和横向联合,着力在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烟花爆竹等领域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企业集团。支持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和“双百”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重点向供销合作社企业倾斜,鼓励供销合作社企业开拓农村市场。
(十五)增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职能。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的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市、县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实行事业编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经费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的职能,研究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全面组织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和综合服务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和运营本级社有资产,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推进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入社入股。积极探索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按照省供销合作社转发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业绩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黔供发〔2009〕176号)文件精神对管理者和经营者给予奖励,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五、大力实施供销合作社人才兴社战略
(十六)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建立供销合作社民主管理制度,完善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及时配齐配强班子成员,保持领导班子相对稳定。市供销合作社要积极支持和协助各县区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十七)加强培训,提升干部职工综合素质。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系统干部职工的分层次教育培训,实施人才兴社战略,注重干部队伍的培养、锻炼和使用。大力引进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知识和年龄结构,努力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六、切实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十八)把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级政府要把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纳入当地政府总体改革发展规划中统筹考虑,把供销合作社项目建设纳入当地政府经济发展的大盘子中统一安排,把供销合作社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体系中统一考核。各级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
(十九)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历史遗留和企业破产问题。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认真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供销社黔人社厅发〔2010〕7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好供销合作社困难企业拖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对企业处置闲置资产用于交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处置资产所应缴纳的税费实行先征收、后由政府返还,专项用于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免缴滞纳金。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破产或关停,参照国有企业的相关政策执行,有关部门应予支持。破产、关停企业和职工均已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二十)保护供销合作社依法用地。供销合作社占有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后可以采取合股、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和改善流通基础设施,支持供销合作社盘活社有资产,开发利用存量土地,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因城镇建设、公路建设需要拆迁、占用供销合作社经营设施和经营场地的,要严格按照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根据土地利用现状,按市场评估价值给予补偿。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以及省国土资源厅、省供销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0〕112号)文件精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支持供销合作社做好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原则上三年内完成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对困难基层社、企业土地登记收费按国家有关标准减半收取。对于供销合作社兴建物流配送中心、批发交易市场、农产品加工等项目用地,各县区政府要优先安排项目用地。生产经营用地可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要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二十一)对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和兴办的专业合作社给予财税扶持。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中为农服务的中小企业,享受《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供销合作社培育的农业服务组织从事农业生产购置和更新农机具享受相关财政补贴政策。
(二十二)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资金扶持。从2012年起市级财政每年安排200万资金用于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并视财政增收情况逐年适当增加。鼓励市供销社积极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对供销合作社系统每年争取到的项目资金,市级财政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10%扶持市供销社。改革与发展资金用于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和培训,项目建设和争取工作,市级化肥淡季储备贴息,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农产品流通体系和农产品交易市场,社属企业改革改制等方面。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
(二十三)保护供销合作社的财产权益,保障其组织的完整性。供销合作社系统资产属社有资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供销合作社的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各级政府要切实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市、县区供销社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以及社有企业资产的监管力度,防止社有资产流失,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改制后各级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业剩余资产分别归同级供销合作社联社所有,用于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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