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中国果品流通协会根据国办发(2011)59号文件精神,为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加快培育流通主体,提高流通组织化程度,扶持和培育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效解决果品的“卖难买贵”问题,促进果农增收和改善民生,对果品流通环节增值税问题开展了专题调研,并向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免征水果流通环节的增值税。
建议对“从事水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水果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水果涵盖国内生产的园林水果和蔬菜中的瓜果类,其中,经挑选、分级、清洗、切分、晾晒、包装、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水果也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但各种水果罐头、果汁、果酱、果脯等加工品除外。鉴于对台优惠政策,从台湾进口的原产地为台湾的水果,也免征增值税。为保护国内水果产业和农民利益,鼓励、稳定和扩大出口,在免征水果流通环节增值税后,建议仍维持对进口水果征收13%的增值税政策,对出口水果保留出口退税政策,从而抑制国外水果对国内市场的冲击,并提高国内水果的国际竞争力。
京公网安备110102005503 京ICP备09054041号 | 提供信息请发至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