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劳务报酬收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请按照以下方法办理该业务:
1、劳务报酬收入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
2、代扣代缴人员范围:在总社取得劳务报酬的个人。
3、代扣与代缴分工负责,个税代扣由实际发放劳务费的部门负责,代缴工作由财会部财务处负责。
4、实际发放劳务费的部门应当据实填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并于发生当月25-30日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纸质版一份、电子版一份)报至财会部财务处。
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EXCEL格式)
财会部
2012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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