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2013年3月1日至4月30日公布施行的部分法律法规及政策综述如下:
一、工信部发布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3月8日,工信部发布《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工信部企业〔2013〕67号),决定将扶助小微企业发展作为2013年工业转型升级行动计划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方案确定了五项重点工作,其中包括:
(一)推动“三型”小微企业发展。一是支持创新型小微企业发展。落实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集聚带动创新资源为小微企业服务,研究支持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研发提升小微企业竞争力的信息化解决方案的开发与推广应用。二是支持创业型小微企业发展。推动简化创立程序、减免相关费用、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加强信贷支持等政策的实施。三是支持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发展。研究引导支持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发展的对策措施,培育一批有特色产品、有较强市场生存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发展。
(二)进一步改善融资服务。一是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支持。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加快融资服务平台建设,强化其为小微企业提供贷前、贷后管理和服务的市场定位。二是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给予资金扶持和税收减免。推进担保机构的整合重组,重点扶持业务突出担保机构做强做大。
(三)深入推进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落实各项减轻企业负担政策,对企业反映突出的负担问题开展清理整顿。建立企业负担调查评价体系,推进企业减负长效机制建设。指导地方改进减负工作,完善省际互查和区域交流机制。
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多项税费政策
3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公告规定:一是凡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凡管理办法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二是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3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对《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进行细化完善,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主要包括:(一)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情况,废止外汇核销单的内容。二是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统一改为“实耗法”,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税由原来五个环节简化为三个环节,将原来企业每个手册都要备案、核销,改为只在新办法实施初期办理一次备案、年度内一次性核销,并取消了“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两个表单。四是完善了委托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的开具流程。(二)细化的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应提供电子数据,按规定放弃免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备案。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申请退(免)税。出口企业如属于分包单位的,申请退(免)税的,还须提供分包合同(协议)。三是进一步细化了企业退(免)税办法变更的要求和管理规定。(三)增加的主要内容。增加了有关出口退(免)税管理,优化了出口退税服务的有关规定,规范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免税业务,防范骗取出口退(免)税。
4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公告规定,一些纳税人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纳税人的行为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规划设计劳务和建筑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三、工信部印发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3月14日,工信部印发《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13〕86号),自5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同时明确了准入和撤销机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请准入。企业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准入申请。申请准入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符合《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并提交项目建设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建设土地审批、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审批和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等材料。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必须均达到要求。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需于每年3月31日或9月30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准入撤销。对于不能保持《准入条件》要求,报送的相关材料弄虚作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污染环境事故的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准入资格。被撤销公告资格的生产企业,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准入申请。
四、商务部发布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3月15日,商务部印发《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办法共23条,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从事旧电器电子产品收购或销售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收购和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活动。旧电器电子产品包括制冷空调器具、清洁器具、厨房器具、通风器具、取暖熨烫器具、个人护理器具、保健器具、娱乐器具等电器产品和音像娱乐类、信息技术类等电子产品。
(二)收购和销售。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不得收购被查封、扣押的,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以及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等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并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不得销售失全部使用功能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条件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等产品。经营者应当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如实记录市场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
(三)业务管理。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对于违规经营的,可以责令改正、罚款、依法处理或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办法规定通过互联网开展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收购和销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出台支持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
4月3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发改办环资〔2013〕816号),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进行奖励。主要内容包括:
(一)支持对象。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旅游局联合授牌的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企业、园区。其中,园区须满足,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正式文件认可的园区、基地或园区类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单位,具有明确的边界等条件。
(二)支持内容。一是参观线路保障。包括完善参观通道,购置参观专用车辆、影音设备及辅助设备等。二是宣传能力提升。包括拍摄和制作循环经济专题宣传短片,设置循环经济产业链模型、沙盘等。三是安全保障建设。包括,改造完善原有安全设施,配备消防、安保设备,设置紧急医疗救护等。
(三)授牌及奖励申请。在试运行结束后三个月内,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管理规定(暂行)》的要求,经省级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后,向四部委一并报送授牌和奖励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四)拨付资金。经书面审查和实地考核合格的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单位将获得四部委统一授牌,并由中央财政统一拨付奖励资金。
六、工信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信用担保资金项目申报通知
4月9日,工信部、财政部两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13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3〕66号),发布2013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主要内容包括:(一)支持重点和申报条件。支持重点包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省级及跨省区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申报条件:2012年度在保的单户1500万元(含)以下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重点补助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担保业务、再担保业务和低担保费率的贷款担保业务。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须符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按要求填报业务信息。(二)支持方式和支持额度。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按照2012年平均在保余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2012年在保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此外,通知还规定,符合项目储备工作要求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注册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供项目申报资料。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和上报。
4月22日,工信部、财政部两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13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3〕65号),发布2013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主要内容包括:(一)支持重点。一是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主要包括:制造水平提升、研发能力提升、信息化应用、专业化发展、新兴产业、节能减排、安全生产以及专利补助等项目。二是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主要包括: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服务企业和机构改造提升、创新和创业服务以及职业经理人发展等项目。(二)申报条件。基本条件主要包括:项目须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专利补助项目、信息化应用项目除外),属于2013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项目。申请无偿资助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项目不超过1500万元,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不超过25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项目不超过2000万元,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不超过3000万元。其中,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项目建筑工程投资不得超过固定资产投资的30%。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中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可放宽到4000万元。除这些基本条件外,各项目还需要符合一些其他条件,如,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不得涉及新征用土地。新建、扩建标准厂房的,小型微型企业入住户数的比率不低于80%。此外,通知还规定了各类项目的支持方式和支持额度。
七、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十三部门共同发文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4月15日,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3〕894号),继续加快完善支持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法规政策环境。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推进商贸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创新发展。促进商品现货市场电子商务规范发展,鼓励综合性批发市场、旧货流通市场、专业化市场发展线上、线下协同的电子商务应用体系,支持外贸电子商务、农产品电子商务、社区电子商务发展,密切产销衔接,推进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
(二)加快网络(电子)发票推广与应用。完善网络(电子)发票的管理制度和信息标准规范,促进电子商务税务管理与网络(电子)发票的衔接,继续推进网络(电子)发票应用试点工作,推广网络(电子)发票在各领域的应用。
(三)建立完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机制。推动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应用,探索建立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邮件快件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研究建立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和溯源机制,支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
(四)促进农业电子商务发展。研究制定农产品分类定级等标准规范,探索推进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纽带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诚信体系建设,推动供需双方网络化协作,完善农业电子商务体系。
八、商务部出台措施加强集散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
4月28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加强集散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通知》(商建函〔2013〕191号),推进集散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健康发展。通知指出要力争经过3-5年的发展,在全国打造一批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国家级农产品集散中心、价格形成中心、物流加工配送中心和国际农产品展销中心。推动集散地农产品批发市场电子结算率60%以上,100%设立农产品流通标准化销售专区。通知明确的重点工作主要包括:
(一)完善中转集散配套设施。加强交易厅棚、检验检测中心、停车场等交易服务设施建设,发展现代仓储物流,加快完善集配、储藏、理货、再包装、运输等中转批发配套设施。大力提升冷藏储运的标准化、信息化和自动化水平,增强全程冷链物流配套能力。
(二)健全价格形成机制。大力发展集中竞价交易,鼓励引入会员制和拍卖等现代交易方式。设立农产品流通标准化示范专区,推进农产品质量等级化、包装规格化、标识规范化和流通品牌化。推广应用电子结算系统,促进实现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电子化。
(三)强化信息服务能力。加强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健全覆盖全国集散地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信息网络,促进市场间交易数据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编制发布信息指数,引导农业生产,指导市场交易。
(四)增强产业促进功能。促进加工、物流和批发企业协同发展。完善金融等配套服务,引导市场在税收、仓储物流等方面为企业提供便利,积极推动经销商公司法人化。支持企业创新产销一体化流通模式,发展订单农业。
(五)建立公益性保障制度。可通过投资入股、产权回购回租、公建配套、减免和补贴费用等多种措施,建立完善农产品流通公益性保障制度,建设一批具有公益性质的流通基础设施。
通知还指出,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完善落实财政、金融、税收、土地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推动涉农项目、资金和技术向集散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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