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园地6.供销合作社不负担政策性亏损

作者: 来源:法制处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09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1993年至1994年,某县供销合作社为完成政府下达的任务,分3次向当地某银行贷款20万元,后逾期未还。2004年,该笔欠款依照政策转变为中央及地方政府政策性挂帐。2006年,银行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供销合作社偿还欠款。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县供销合作社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规范性文件规定,供销合作社不负担政策性亏损,由各级人民政府研究解决,诉争债权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银行不应以诉讼方式追讨,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银行的起诉。

供销合作社政策性亏损作为特殊历史原因和政策环境所造成的一个特殊问题,是因承担各级政府委托任务而形成的损失,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政府债务。根据国家政策和审判实践,政策性亏损不应由供销合作社承担。

从国家政策看,党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供销合作社政策性亏损问题,先后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的决定》(中发〔19955号)、《关于研究解决供销社政策性亏损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670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国务院关于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处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1136号)、《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核复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及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建〔2002255号)和《发改委等七部委关于供销合作社1993年以来新增财务挂账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经贸〔2006551号)等多个文件,明确了“采取适当措施逐步解决”、“供销社不负担政策性亏损、保障其合法权益”、“分清性质、分清责任、逐级负担”、“哪一级政府决定的,由哪一级政府负责解决”等处理原则,并对处理之前的政策性亏损实行挂账停息(贴息)政策。这些文件和规定,构成了处理供销合作社政策性亏损的国家政策。

从审判实践看,法院是依据国家关于供销合作社政策性亏损政策来处理有关案件的。以本案例来看,一审法院将供销合作社与银行的借款合同作为一般的合同处理,没有考虑供销合作社政策性亏损的特殊性。二审法院正确认定实事,明确诉争债权不是普通债权,应由各级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银行不应以诉讼方式追讨,维护了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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