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已经十四届县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定安县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9日
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琼府[2012]53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县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创新、经营创新、服务创新,加快构建新农村现代经营服务体系,全面提升供销合作社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参与度,提升供销合作社在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努力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
(三)总体目标
以“新网工程”建设为主线,用3到5年时间完善供销合作社的服务网络,以农资、日用品、农产品、再生资源、烟花爆竹等供销合作社传统主业领域,基本形成网络健全、功能齐备、服务完善、城乡并举、运转高效的新农村现代流通新格局;争取每年开建“新网工程”项目和“农综”项目各1个,通过项目带动,投资建设一批重点服务网点。积极发展涉农行业协会,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40家,省级供销系统示范社20家,建立10个农副产品购销网点,农资供应市场占有率达到50%,碘盐供应覆盖率达到100%。完善为农服务终端网点300个,基本形成覆盖全县10个镇的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
二、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点任务
(一)创新供销合作社管理体制
县供销合作联作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和教育培训职能。县供销合作联作社是县政府直属涉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全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工作指导,健全县供销合作联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主要领导的选举、调动要征求上级供销合作社的意见,并保持领导班子的相对稳定。要切实强化社有资产监督,认真履行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积极探索建立与综合业绩挂钩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指导社有企业依法规范经营,督促社有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增强抵御和控制风险能力。基层供销合作社是直接服务“三农”和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经营性、公益性服务的组织基础和重要载体,要进一步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提高服务水平。要根据乡镇经济发展建设规划要求,结合供销社实际,加快危房改造建设工作,改造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民主管理,完善责权相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维护供销合作社的资产和组织体系完整性,由县供销合作社对基层供销合作社代为行使资产所有权和管理权。
(二)深化供销合作社经营机制改革
供销合作社要围绕农资、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再生资源、烟花爆竹等传统产业,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着力打造冷链物流、农产品购销、网络改造升级等一批优势产业,提高供销合作社企业的服务功能和生存能力。对供销合作社实施的重点项目,政府项目主管部门要依法安排相关扶持政策及资金。根据市场经济发展方向,供销合作社要积极介入典当担保、融资租赁、酒店经营、代理服务,不断拓展自身发展空间。
(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社有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经营机制,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加快资源整合重组,做大做强社有企业。支持供销合作社组建供销集团,构建社有资产监管运营体系,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发展实际的考核考评体系,本级全资企业之间资产过户,不视为交易。调整优化社有企业布局,加快资产、业务、人力资源整合重组,着力在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烟花爆竹等主导业务领域培育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骨干企业,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实力。拓展社有企业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等工作。
三、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点工作
(一)加快构建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
加快构建农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农资配送中心,整合系统及社会农资资源,与省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对接,用3—5年时间规范提升县级农资配送中心2个,努力建设村级农资连锁店,供销合作社要承担全县化肥淡季储备任务,建立农资储备制度。
加快构建农副产品现代化购销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在主要农产品产区和集散地设点开展农产品购销工作,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产品批发市场、仓储物流体系的建设经营。推行“农超对接”,支持大型连锁超市与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建立采购关系,培育品牌产品,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切实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用3至5年时间建设、改造、升级农副产品购销网点10个以上。
加快构建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建设农村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网络的支持力度,扶持县和乡镇级配送中心、集镇中心超市、乡村便民店、村级综合服务社等农村零售终端建设。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日用消费品流通的规范化、标准化、电子信息化建设,努力朝建立统一标识、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的方向发展。按照市场化运行与政策扶持相结合,在大型社区、人口密度大、交通便利区建设平价商店和平价专区。鼓励供销合作社发挥“一店多能,一网多用”优势,依法开展典当、药品、维修等业务。
加快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服务网络。商务、工商、环保等部门要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废旧物资回收和利用业务,依法开展规范废旧物资回收布点工作,提高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水平。
依法开展烟花爆竹的连锁经营。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经营网络优势,在各镇建立1—2个烟花爆竹零售专卖店,做到专店专售,保障人民群众需求和保证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进一步完善我县烟花爆竹经营服务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开展烟花爆竹行业规划工作,维护供销合作社烟花爆竹的主营业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和完善标准化烟花爆竹物流仓储中心工作。供销合作社要主动配合安监、公安部门依法打击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活动,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经营。
(二)着力构建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
供销合作社要围绕当地主导产业、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充分利用人才、网络、设施等条件,采取领办、参办、合办等多种形式,组织引导农民建立专业合作社及各类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加强人员培训,完善管理制度。
按照政府引导、行政推进、各方参与、整合资源、市场运作原则,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各部门要制定相关扶持政策,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网络建设,有效推进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
四、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加快解决政策性和经营性财务挂账
对供销合作社系统中央政策性财务挂账,县财政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方案进行消化。有关金融机构要通过债务重组等形式,积极采取“打包”、处置呆坏账、核销等多种形式,加快依法和妥善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协调落实工作。
(二)加强社会保险政策支持
要认真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2号)精神,解决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及相关政策落实问题。对供销合作社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册正式职工、退休人员和已参保单位历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属于单位欠缴部分,县财政部门要予以支持并积极争取省财政分期妥善解决。
(三)加强用地政策支持
要在搞好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原有土地整合利用的基础上,保障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建设用地。县国土等相关部门要加快落实国土资源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精神,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各镇和相关部门要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法确认供销合作社土地使用权,尽快完成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依法采取出让和租赁方式处置,收益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关闭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及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四)加强财政、金融政策支持
加大对“新网工程”建设资金扶持力度,相应配套资金列入年度政府预算。对供销合作社建设平价超市、平价专区等其他流通项目,以及培训新型农民,相关部门要给予资金重点扶持。以“新网工程”为平台,支持涉农金融机构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系统及其企业的业务合作,深化银供合作创新服务载体,拓展服务空间。
(五)加强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
着力实施人才兴社战略,大力引进和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知识和年龄结构。要打破人员身份界限,吸收能人到供销合作社系统中来。加强对在职干部职工的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为供销合作社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六)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领导
建立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新网工程”纳入地方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内容和农村现代流通业发展整体规划。高度重视和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推进统筹城乡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
(七)切实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2]143号)精神,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的隶属关系。因城市规划建设等需要拆迁供销合作社及其社有企业经营网点与服务设施的,要落实“拆一还一”政策,予以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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