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新型农村社区经营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

济政办字〔2013〕106号

作者: 来源:中国供销合作网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22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适应全市农村社区化管理的新要求,满足农民群众集中居住后对生产生活的新需求、新期待,实现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网络在农村的重新布局,现就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新型农村社区经营服务体系建设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

  当前,随着我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稳步推进,农民迁居之后集中居住与分散经营的矛盾凸显,迫切需要建立一个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有效服务的新型农村社区经营服务体系。我市各级供销合作社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组织开展新型农村社区经营服务体系建设,把日用品连锁超市、餐饮娱乐、民俗礼仪等生活服务项目和土地托管、农资直供、专业合作、资金互助等生产服务项目逐步引入社区,较好地满足了农民群众迁居后生活、生产方面的需要,破解了农民集中居住后种地远、种地难的突出问题,同时还增强了社区服务中心的服务功能和社区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在促进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发挥出重要作用。各级各部门务必提高认识,积极支持和配合供销合作社加快推进新型农村社区经营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全市城镇化建设健康发展。

  二、明确工作任务

  (一)建设高标准日用品生活超市。以供销合作社日用品龙头企业为依托,在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的日用品连锁超市或购物中心(具备条件的可同时设立慈善超市)。5000人左右的社区,超市面积一般不低于500平方米;万人以上的社区,应建有1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或购物中心;具有小城镇功能的较大新型社区,可规划建设商贸中心或城镇综合体,全面提升社区商贸流通发展水平。

  (二)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生产服务。重点在社区内建设农资超市、庄稼医院、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农产品收购站(点)、农机大院等经营服务设施,大力领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资金互助社,积极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每个社区内至少设有2个以上生产服务项目,生产服务设施面积应在300平方米以上。当前,应重点在新型农村社区内开展好以土地托管为主要内容的现代农业规模化服务,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对社区内的农民承包耕种的土地实行全托管、半托管服务。

  (三)积极开展社区综合服务。根据社区实际,逐步设置老年公寓、幼儿园、餐饮洗浴、文化娱乐、民俗礼仪、再生资源回收等服务项目,开展金融、保险、邮政、通讯、彩票、车票等代理代办业务,不断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逐步增强新型农村社区服务中心的综合服务功能,真正把新型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成为集公益性与经营性于一体、社会化服务与专业化服务相结合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组织。

  三、强化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重视供销合作社在推进新型农村社区经营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把供销合作社列入当地小城镇和农村住房建设的领导机构,充分听取和吸纳供销合作社在新型农村社区和小城镇建设方面的意见建议,切实保证供销合作社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的参与权和知情权。

  (二)统一规划布局。供销合作社新型农村社区经营服务体系建设,是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之中,实行统一规划布局,使其与农村社区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实施,同步投入运营。

  (三)加大政策支持。对供销合作社新型农村社区经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当地小城镇建设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计划;对已经建成的经营设施,供销合作社企业享有优先购买和租赁权,所需资金由各级供销合作社筹集;对供销合作社自建或一次性购买经营服务设施的,从市、县级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重点支持;对因合村并居而拆迁的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点,要按原有规模在新建社区内给予安置,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确权登记;对供销合作社开办的社区生活超市,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逐步纳入济宁市慈善超市信息管理平台并加挂“济宁市慈善超市加盟店”标牌,享受慈善超市的相关优惠待遇;对供销合作社在新型农村社区开展的现代农业规模化服务及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财政部门给予优先扶持。

  (四)强化监督检查。将供销合作社新型农村社区经营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检查验收和对县(市、区)供销合作社综合业务监督检查内容,对新型农村社区经营服务体系建设达不到要求的社区,不予验收。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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