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园地25.办理划拨用地转出让该缴纳多少出让金

作者: 来源:法制处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03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7月30日第20期政策法规园地介绍了原划拨用地使用权办理协议出让的程序。近来,有读者咨询划拨转出让过程中,土地出让金到底要补交多少。本期将以案例形式作以详细介绍。

某县某企业于1992年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1076平方米。现该企业申请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以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并组织地价评估。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单位面积土地使用权价格为每平方米475元,总地价51万元,其中划拨土地权益价格27万元。对于出让金缴纳数额,有的认为应按照评估总地价51万元缴纳,有的认为只需缴纳24万元(51万元—27万元)。

本案例的焦点在于该宗地应缴纳的出让金额是24万元还是51万元。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的规定,划拨土地需要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应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规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因此,本案中所涉及出让的土地,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为:51万元—27万元=24万元,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出让价款一栏中填写应当补缴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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