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社与区工商局就重新组建新建的基层社注册登记有关问题召开座谈会

作者:蒙讯 来源:中国供销合作网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3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9﹞108号)文件精神,巩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加快推进全区基层供销合作经济组织体制改革进程,2013年11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与自治区工商局就规范重组新建的基层供销合作社注册登记有关问题召开座谈会。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王政和主任,自治区工商局利军副局长以及两个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认为,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总要求,结合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基层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重组新建的基层供销合作社的注册登记问题,是目前制约我区供销合作社系统基层组织建设的一个难题,必须创新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工商部门应该从政策层面帮助加以解决。

  会议商定以下事项:

  一、重组新建的基层供销合作社的设立登记

  重组新建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应由旗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或其社有企业投资,并吸收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农牧民等主体参股设立,组织形式登记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名称统一规范为“××旗县(区)××乡镇供销合作社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招牌可简化为“××旗县(区)××乡镇供销合作社”。

  二、现有基层供销合作社的规范登记

  对全区基层供销合作社改制后,目前仍正常经营,企业名称登记为“××供销有限公司”、“××商贸供销公司”、“××股份供销合作社”等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各旗县供销合作社和工商部门应当指导其按照重组新建的基层供销合作社的要求进行规范和登记。登记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变更”或“注销-新设”的方式。

  三、有遗留问题的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处理

  对未参加年检但尚未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因遗留问题需要继续保留营业执照的,各旗县供销合作社和工商部门应督促指导其办理补检。

  四、由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负责起草意见文本,由自治区工商局和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发文,明确以上商定事项;由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负责起草《章程》样本,做为文件附件一并下发。

  (责任编辑:高徽)

 打印文章 查看/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