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承担的11项任务

作者: 来源:中国供销合作网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1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3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对落实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进行了工作分工其中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将具体分工供销合作社深化综合改革试点、目标价格补贴试点、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推进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创新试点、农村金融等11项具体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六)关于“2014年,启动东北和内蒙古大豆、新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试点,探索粮食、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的问题,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农办、农业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统计局、粮食局、商务部、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九)关于“着力加强促进农产品公平交易和提高流通效率的制度建设,加快制定全国农产品市场发展规划,落实部门协调机制,加强以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为骨干、覆盖全国的市场流通网络建设,开展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的问题,由商务部会同中央农办、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商总局、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一)关于“启动农村流通设施和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化提升工程,加强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的问题,由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二)关于“大力推进机械化深松整地和秸秆还田等综合利用,加快实施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支持开展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支持高效肥和低残留农药使用、规模养殖场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有机肥、推广高标准农膜和残膜回收等试点”的问题,由财政部、农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八)关于“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有关部门要建立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的问题,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会同水利部、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九)关于“推进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创新试点,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工商总局、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法制办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五十二)关于“落实和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的问题,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农业部、商务部、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三)关于“采取财政扶持、税费优惠、信贷支持等措施,大力发展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竞争充分的社会化服务,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服务模式,扩大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范围”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具有资质的经营性服务组织从事农业公益性服务”的问题,由财政部、农业部会同水利部、林业局、人民银行、银监会、税务总局、供销合作总社、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五)关于“发挥供销合作社扎根农村、联系农民、点多面广的优势,积极稳妥开展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和“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要求,创新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努力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的问题,由供销合作总社会同中央农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农业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十)关于“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推动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的问题,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农业部、扶贫办、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十四)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等的党建工作,创新和完善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的问题,由中央组织部会同民政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负责落实。

  注:以上内容摘编自《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 

(责任编辑:任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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