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社、省档案局联合印发全省农村产权交易档案管理办法

作者:冀讯 来源: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19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近日,河北省供销合作社与省档案局联合印发《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农村产权交易档案的范围、收集、整理、立卷、保管、销毁、归档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做好全省农村产权交易档案管理工作,对记录交易过程、汇集工作成果、协调交易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加强全省农村产权交易档案管理,确保交易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安全性,维护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省供销合作社由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具体负责,针对农村产权交易档案管理的特征及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与省档案局多次对接协商,完成了《办法》制订工作。

  《办法》明确,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的农村产权交易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办法》强调,省供销合作社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负责全省农村产权交易档案管理工作,各级交易档案工作由同级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办法》指出,交易档案管理工作应当与农村产权交易业务管理工作同步进行。交易机构档案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收集、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统计等各项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交易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30年。

  《办法》规定,交易档案作为一种专门档案,单独设类。属类划分按交易区域、交易类型、交易品种、交易年份等因素进行划分。各级交易机构应设置符合档案保管要求的档案专用库房,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使档案保管达到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光、防高温、防污染、防有害生物的“八防”要求。

  《办法》要求,利用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系统同步建立交易档案电子管理系统,加强农村产权交易纸质和电子档案管理,逐步实现农村产权交易档案的现代化管理。

  《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全省农村产权交易向着“交易平台、信息发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交易鉴证、档案管理”六统一规范化建设迈出了重要步伐。

(责任编辑:王子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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