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部局、各直属单位、供销集团各成员企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本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已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六届理事会第62次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2018年10月25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本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本级财政项目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11﹞285号)、《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和《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总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实施财政项目支出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为绩效评价主体。
第四条 总社财会部是绩效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类实施原则。绩效评价应当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分类实施。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
(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四)部门(单位)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预算批复、执行情况及决算;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内容、目标和指标
第七条 对所有纳入总社本级预算管理、用财政资金安排的预算项目,实施全面绩效评价。
第八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对象计划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主要包括: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四)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五)其他。
第十条 绩效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与供销合作社事业发展规划相一致,并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指标,通过定量与定性指标,全面反映财政项目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准确反映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绩效评价指标应根据财政部建议的指标体系框架,结合项目实施情况设定。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一上”预算编制时,须按要求提交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指标。在“二上”预算编制时根据下达预算控制数予以适当修订。
执行中涉及新增项目或调整项目预算的,须同时提交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指标,未按要求提交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指标的项目,不予安排项目预算。
第十三条 总社财会部负责对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指标进行审核,随年度部门预算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以绩效目标为导向,积极推进项目实施,确保绩效目标实现。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年度预算或调整预算一并批复,作为项目单位预算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依据。绩效目标是开展绩效评价的基本依据,一经批复,一般不予调整。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在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将绩效自评表及相关材料提交总社财会部,纳入总社部门预算绩效评价试点的项目应同时提交绩效报告。
第十七条 绩效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等;
(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三)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
(四)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五)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的原因;
(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十八条 总社财会部组织专家组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绩效评价试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绩效报告进行评价,编写绩效评价报告,于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报送财政部。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条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量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并按照财政部规定的统一格式编写。
项目单位对绩效报告及其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中期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总社财会部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组织项目单位对项目实施、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开展绩效执行监控。
第四章 绩效评价结果的公开和应用
第二十三条 总社财会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财政部有关规定,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公开。
第二十四条 总社财会部负责及时整理、归纳、分析绩效评价结果。对未完成绩效评价工作、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责令项目单位整改,并在以后年度相应调减或取消项目预算。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有关工作要求开展。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总社财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本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供销财字﹝201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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