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的通知

作者: 来源:优抚处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25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的通知

京民优发〔2018〕382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8〕21号)和我市有关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的有关规定,决定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下同)的残疾抚恤金标准(见附件1)。

二、提高在乡残疾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见附件2)。

三、提高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带精神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见附件3)。

四、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5元。

五、调整后的新标准从2018年8月1日起执行。各区要高度重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调整工作,确保抚恤补助金发放足额、及时、准确。

六、2018年期间抚恤补助金关系迁移的优抚对象,迁出区负责发放当年的抚恤补助金。对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补助金的发放,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按标准最高的一类发给。

七、2018年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所需增量经费,由当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解决,不足部分由各区财政负担。自2019年起,纳入各区财政预算。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在乡残疾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3.在乡复员军人、烈士遗属等优抚对象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18日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伤残
级别

残疾
性质

抚恤金标准
(元/月)

一级

因战

6679

因公

6468

因病

6255

二级

因战

6044

因公

5726

因病

5512

三级

因战

5304

因公

4984

因病

4668

四级

因战

4346

因公

3924

因病

3605

五级

因战

3395

因公

2969

因病

2757

六级

因战

2653

因公

2510

因病

2120

七级

因战

2016

因公

1805

八级

因战

1273

因公

1165

九级

因战

1057

因公

850

十级

因战

743

因公

635

 

(已含中央标准)

 

附件2

 

在乡残疾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从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伤残级别

伤残性质

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
(元/月)

一级

因战

2797

因公

2743

因病

2687

二级

因战

2630

因公

2577

因病

2518

三级

因战

2464

因公

2406

因病

2352

四级

因战

2296

因公

2240

因病

2186

五级

因战

2127

因公

2043

因病

1961

六级

因战

1874

因公

1792

因病

1710

七级

因战

1623

因公

1511

八级

因战

1399

因公

1290

九级

因战

1175

因公

1037

十级

因战

895

因公

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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