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精神,全面落实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六届七次理事会议部署,引导全系统着力深化综合改革,提升发展质量,增强服务能力,更好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总社对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业绩考核办法进行了适当修订。现就2019年综合业绩考核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考核分两组进行:一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一组是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供销合作社。
二、考核指标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
1.主要经济发展指标(45分):销售总额(15分)、利润总额(13分)、资产总额增长率(6分)、所有者权益(11分)。
2.服务体系建设指标(42分):农业生产服务(8分)、农产品流通服务(9分)、农村连锁经营网络建设(6分)、再生资源回收(4分)、电子商务(7分)、城乡社区综合服务(6分)、农村合作金融服务(2分)。
3.组织体系建设指标(31分):基层社(15分)、农民专业合作社(6分)、供销合作社联合社(10分)。
4.社有企业发展指标(20分):净资产收益率(7分)、销售净利率(4分)、总资产周转率(4分)、供销合作社全资、控股企业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3分)、供销合作社全资、控股企业利润总额增长率(2分)。
5.加强领导和推动落实指标(12分):争取县级党委、政府出台贯彻中发〔2015〕11号文件的实施意见(方案)的比例(2分)、争取将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列入省级党委、政府考核督导内容(1分)、承担总社专项试点完成情况(2分)、改革经验复制推广情况(2分)、2015年以来争取省级人民政府就化解财务挂账作出具体部署或与银行达成包括化解方案在内的协议情况(1分)、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实施情况(2分)、供销合作社承担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任务量是否达到当地总任务量的15%(1分)、总社《信息》采用情况(1分)。
具体指标详见附件1。
(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供销合作社
参照省级供销合作社考核指标执行。
(三)有关指标解释
1.土地托管等农业社会化服务面积:包括土地托管和统防统治、配方施肥、农机服务面积。
2.农村综合服务社个数增长率:已实现农村综合服务社行政村全覆盖的地区此项指标得满分。
3.基层社个数增长率:已实现基层社乡镇全覆盖的地区此项指标得满分。
4.2015年以来争取省级人民政府就化解财务挂账作出具体部署或与银行达成包括化解方案在内的协议情况:以实际化解情况作为计分依据。
5.供销合作社承担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任务量是否达到当地总任务量的15%:以当地农业农村、财政部门2019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计划或实施方案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计分依据。
三、考核表彰
(一)为进一步发挥考核表彰对先进单位的鼓励和对后进单位的鞭策作用,本年度考核继续表彰得分60分以上的单位。具体等次划定办法为:90分以上的为一等奖,得分在75—90分(不含90分)的为二等奖,得分在60—75分(不含75分)的为三等奖。总社将包含获奖等次、具体名次和实际得分的表彰决定抄送同级地方党委、政府。
(二)参与考核的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违纪违法情况的和本系统出现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取消考核名次。
四、有关要求
(一)填报数据务必真实有效。需文件证明的,请提供必要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二)考核数据日期截至2019年12月31日。
(三)请各单位于2020年1月5日前将《2019年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业绩考核数据报送表》(见附件2)报送总社合作指导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
2019年7月3日
(联 系 人:陈 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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