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驻供销总社纪检监察组“走读式”谈话安全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19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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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9日
驻供销总社纪检监察组“走读式”谈话安全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安全文明办案要求,进一步规范供销总社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走读式”谈话工作,确保监督执纪执法工作安全文明开展,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法规制度,结合供销总社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中央纪委全会精神,加强党对“走读式”谈话工作的全面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体现“走读式”谈话工作的政治性、严肃性、权威性。
第三条 坚守政治机关的职能定位,准确把握纪检监察机关的政治属性、监督属性,从党中央的政治和大局审视安全工作,将安全工作贯穿“走读式”谈话工作始终,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牢牢守住安全底线,全面提升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安全工作水平,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开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走读式”谈话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监督执纪执法,强化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把握政策、宽严相济,对主动投案、主动交代问题的宽大处理,对拒不交代、欺瞒组织的从严处理。
(二)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把纪律挺在前面,精准有效开展“走读式”谈话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全过程,注重教育转化,做到纪法约束有硬度、批评教育有力度、组织关怀有温度。
(三)坚持防范为先、全程管控的理念,建设完善硬件设施、规范配套制度、强化安全培训、落实办案安全责任等举措,打造供销总社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走读式”谈话安全工作制度体系和平台,全方位规范“走读式”谈话安全工作,严密防控“走读式”谈话安全风险,促进“走读式”谈话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为监督执纪调查安全提供坚强保障。
(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执纪者必先守纪,加强对纪检监察队伍的教育管理监督,强化政治觉悟、思想观念,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强化对“走读式”谈话各环节的监督制约,确保“走读式”谈话工作安全。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五条 “走读式”谈话是指供销总社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在初核或立案阶段,不采取留置措施与被调查人、有关涉案人员、主要证人或协助调查人员等,进行调查核实的一种谈话方式。
第六条 “走读式”谈话安全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驻供销总社纪检监察组负责本组“走读式”谈话安全工作,指导供销总社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走读式”谈话安全工作。
(二)供销总社直属机关纪委、供销集团纪委、科教社团部纪委、各直属单位、供销集团各成员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负责本单位、本部门及分管领域“走读式”谈话安全工作。
第七条 “走读式”谈话安全工作要做好谈话前安全防控、谈话中安全管控,谈话后安全监控三个阶段工作,做到全程安全高效。
第八条 谈话前做好安全防控。主要工作和程序:
(一)评估安全风险。开展“走读式”谈话前,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通过向被谈话人单位领导了解情况、到干部人事部门调阅人事档案等方式全面掌握被谈话对象基本情况,做到个人履历、身体状况、性格特点、家庭关系、工作表现、为人处世“六必知”,综合评估风险,研究确定谈话方式。对安全风险较小的对象,采用“走读式”谈话;对安全风险较大的对象,慎用“走读式”谈话;对适宜采取留置措施的,不得使用“走读式”谈话,做到安全风险可控。
(二)制定工作方案。对拟进行“走读式”谈话对象,要根据被谈话人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家庭关系、工作经历以及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和谈话目的等要素,制定谈话方案和安全预案,明确谈话工作的内容、措施、安全和责任等事项,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三)做好谈话准备。按照谈话方案和安全预案,做好谈话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重点做好谈话人员选定、谈话场所勘定、谈话器材检备、谈话提纲拟制、交通食宿安排以及接送陪护工作、医疗用品配备、突发情况处置等安全防范工作,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落实安全责任,做细做实安全谈话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九条 谈话中全程安全管控。主要工作和程序:
(一)下达谈话通知。谈话前,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要根据被谈话人的身份特点,采取适当方式通知被谈话人所在单位或本人,安排好接送陪护工作。被谈话人为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的,一般通过所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通知并派人陪同。被谈话人为社会人员的,一般电话直接通知本人,或委托当地纪检监察组织或有关单位通知本人。被谈话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同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通知时应告知被谈话人随身携带有效证件和需要其提供的书证等相关材料,同时向受委托通知的纪检监察组织(或党组织)以及被谈话人提出保密要求。
(二)安全保密检查。谈话对象进入谈话场所后,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宣布纪律规定,告知其在谈话期间不得对谈话过程秘密录音或录像,视情对其随身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谈话对象不宜携带的个人物品,逐一登记,代为保管,谈话结束时当面交还其本人。设置安检设备的谈话场所,调查人员要提醒被谈话人通过安检后,再进入谈话场所。
(三)开展谈话核实。在正式谈话前,谈话人员应向谈话对象亮明调查人员身份并查验对方身份,出具《谈话通知书》《询问通知书》,告知被谈话人权利义务,签署被谈话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严格按照报批的谈话方案开展谈话核实工作,密切关注被谈话人的性格特点、身体反应、情绪变化及疾病征兆等情况,发现异常立即中止谈话,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妥善处置。谈话暂停或被谈话人因特殊情况暂离谈话场所的,应有2名以上人员全程近身陪护,确保被谈话人始终处于可控范围。
第十条 谈话后跟进安全监控。主要工作和程序:
(一)做好思想工作。谈话后,针对谈话对象的个人情况及涉案情况,做好正面引导工作。对协助调查的证人,作必要性“交底”,明确其角色和责任,避免增加心理压力。对心理压力较大的谈话对象,要重点做好心理减压和安抚疏导工作,通过讲纪律法律规定、讲政策出路、讲人生道理、讲生活希望、讲亲人亲情,促使其正确认识对待,防止其离开谈话点后发生安全事故。
(二)做好接送工作。对所在单位来人陪同的谈话对象,应严格履行交接陪护手续,填写《被谈话人交接表》,按程序与相关单位或者人员交接,对接送人员严明“两严禁一报告”纪律,即接送过程中严禁讨论案情、严禁打听谈话内容,发现谈话对象异常反应及时报告,确保谈话对象安全归家。
(三)做好回访工作。对“走读式”谈话对象,工作组要向其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及纪检部门负责人通报对象的身体、心理情况,提出明确要求,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安全防范工作,遇有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工作组要适时对谈话对象进行回访,跟进做好减压释压等工作,协商谈话对象家属共同做好安全防范,对其他谈话询问对象,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回访。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谈话审批制度。拟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中进行“走读式”谈话的,工作组应明确谈话方案和安全预案,填写《“走读式”谈话审批表》(附后),按照审批程序报批,严格按照审批方案开展谈话工作。
第十二条 风险排查制度。针对“走读式”谈话的关键节点和薄弱环节,分谈话前、谈话中、谈话后三个阶段,全链条分析排查安全风险点,建立安全防控工作清单,针对可能发生各种突发情况制定应急处置措施,全程加强谈话安全管控,防止发生安全问题。
第十三条 安全责任制度。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谈话谁负责”,建立“走读式”谈话安全责任制,实行案件主办人责任制度,工作组组长是调查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谈话期间的安全工作;工作组谈话人员是直接责任人,负责做好谈话安全工作;每个案件指定一名安全员,负责谈话安全监管工作,排查安全风险隐患,监督办案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谈话,落实谈话安全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请示报告制度。对谈话中发现新的重大案情、案情发生重大变化、涉及新的关键人员、涉及中管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需要采取监察措施或者需要其他机关单位协助采取措施以及谈话对象突发疾病等重大情况、紧急事项,及时逐级向领导请示报告。
第十五条 接送陪护制度。按照“谁送谁领,谁接谁送”的要求将谈话对象安全送回,并履行交接手续。谈话人员必须与接送人员严格交接。被谈话人离开谈话场所时,必须填写《被谈话人交接表》。因保密等原因不宜由所在单位派人接送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接送,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并由谈话人员做好跟踪回访工作。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十六条 规范谈话场所。驻供销总社纪检监察组要加强标准化谈话室建设,选择楼房一楼或平房作为谈话地点并进行安全改造,对谈话室的门窗、桌椅、墙壁等进行软包处理,对电源进行遮蔽,对门、锁等进行软包或拆卸,配备监控录像设备、专用办公桌椅设备,配备小型药品箱及必要的药品等,做到安全、保密、实用。供销总社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因地制宜推进标准化谈话室建设。
第十七条 做好医疗保障工作。除谈话场所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常用药品外,还应加强与附近医院沟通协调,确保谈话对象突发疾病时能得到及时专业治疗。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人员还应学习掌握急救知识,熟悉谈话点安全通道和路线,做好应对意外突发事件的充分准备。
第十八条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将安全工作列入纪检监察培训的必修课,开展监督执纪、审查调查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责任意识和防范处置突发事件能力。加强谈话安全工作流程、谈话设备规范操作使用等业务培训,提高一体推进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和安全工作的能力素质。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走读式”谈话必须始终由2名以上谈话人员共同进行。被谈话人为女性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参加。与被核查人、被审查人、重要涉案人员谈话,应当以本部门人员为主,借调人员参与的,一般安排辅助性工作。
第二十条 谈话人员应着装整洁,用语文明规范,严格依纪依法文明办案,尊重被谈话人的民族宗教习惯,尊重被谈话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对被谈话人使用侮辱性语言,严禁对被谈话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诱供、逼供。
第二十一条 保证被谈话人饮食和必要的休息,对同一谈话对象的“走读式”谈话,每天连续谈话不得超过6小时,特殊情况需延长的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不得将被谈话人留置过夜。
第二十二条 谈话人员要严守安全纪律,做好各项防范工作;要严守保密纪律,不得与办案无关人员谈论被谈话人的相关信息,不得违反规定泄露谈话了解的情况;要严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一律依纪依规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驻供销总社纪检监察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