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环祥呼吁:应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地位

作者:陆璐 来源:中国供销合作网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08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来,全国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截至2010年底,全国已经建立超过35万家,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渐成为了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力量。为了不断地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有效地整合资源,促进合作社更快更好地发展,一些地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自愿合作,在扩大规模和提高层次上联合经营,解决了单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困难。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原主任、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会长刘环祥在此次政协会议上提交了一份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提案,积极呼吁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地位。刘环祥说,针对我国人口多、耕地少,特别是目前农村耕地不断减少的现状,我国的农业必须走现代化道路,其中最重要的途径就是要提高农民合作与联合经营的组织化程度,提升农民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虽然目前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兴起,数量不断攀升,但多数仍然处于发展的初期,规模比较小,市场竞争力还不够强,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出现,解决了单个农民专业资源有限、产量低等问题。刘环祥介绍,2009年5月,江苏省供销合作社就联合了26家茶叶专业合作社,组建成立了江苏苏茶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发挥资金、市场、技术、信息、品牌等方面的综合优势,市场竞争力显著增强。目前,联合社拥有成员2000多个农户,带动茶农近万户,年产量3000余吨,产值近亿元。从全国范围看,北京、山西、河南、湖南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也不断出现。刘环祥说:“专业合作社发展到一定阶段,必须走合作与联合的路子。我国农村情况和日本、韩国、越南等国家近似,应该和这些国家一样,制定明确的合作社联合组织及其职能的法规。”

  我国目前一些地区基于现实的需要,制定了地方性的法规认可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目前,北京、辽宁、黑龙江、江苏、山东、湖南、四川等7个省(直辖市)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可以在工商部门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并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政策。浙江省人民政府在《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的意见》中提出,应该积极研究探索区域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建设的途径。但刘环祥表示,虽然这些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的政策,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发展中的矛盾,但由于这些规定层次比较低、操作性不强,不利于推动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规范、健康发展。

  刘环祥提出,“希望由全国人大农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地位、组织结构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适时启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工作,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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