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直属科研院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直属科研院所业绩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总社四届理事会第7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对于试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告知总社科技教育部。
附件:《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直属科研院所业绩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直属科研院所业绩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鼓励科技创新,确保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直属科研院所(以下简称总社院所)资产保值增值,促进院所加快发展,发挥其服务系统和“三农”的作用,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单位为南京野生植物综合利用研究院、济南果品研究院、杭州茶叶研究院、北京商业机械研究所、天津再生资源研究所、郑州棉麻工程技术设计研究所、西安生漆涂料研究所、昆明食用菌研究所八个直属院所,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对总社院所的业绩进行年度考核,实行指标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业绩考核遵循的原则:
(一)充分调动院所积极性,促进创新,加快发展,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努力为系统和“三农”服务。
(二)根据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的性质,考核指标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院所自身发展与服务“三农”相结合,考核评价体系简便易行。
第二章考核指标
第五条考核以公历年度为考核期。
第六条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
(一)总收入,权重20%;
总收入是指院所从事科研、销售商品或提供技术服务等活动过程中取得的收入总和。
(二)结余,权重15%;
结余是指经核定后的院所总收入与总支出的差额。
(三)资产保值增值率,权重10%;
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考核期末净资产同考核期初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资产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净资产/考核期初净资产
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年度财务决算数据为基础并经确认的结果为准。
(四)科技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权重35%;
科技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分解为项目承担情况、成果、专利、学术论著等指标;
(五)为农服务等,权重20%;
主要包括服务“三农”、职工年收入增长、院所管理水平、人才队伍建设、党建、精神文明建设和工、青、妇等情况确定指标分值。
第三章程序
第七条业绩考核的具体工作,在总社年度考核评比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下,由科技教育部牵头组织实施。按以下程序进行考核:
每年各院所根据财务决算数据和其它统计数据,对上年度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填写《总社院所年度业绩考核表》,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总社。
总社依据财务决算报告和其它统计数据,结合院所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对院所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年度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总社将最终确认的院所年度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院所。
第八条年度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一)年度院所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总收入得分+结余得分+资产保值增值率得分+科研情况得分+其它指标得分
(二)年度业绩考核指标计分:
1、年度总收入指标:考核总收入、总收入增长率和科技创收占总收入的比例三个指标,最高20分。
2、结余指标:考核结余数和结余数增长率两个指标,最高15分。
3、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最高10分。
4、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指标:最高分35分,评分细化指标和办法见附件1。
5、为农服务等指标:最高分20分,评分细化指标和办法见附件2。
(三)根据年度考核指标的得分情况,业绩考核结果以分值高低显示。
第四章奖惩
第九条总社依据对直属事业单位统一的考核要求和院所业绩考核结果,对院所及第一责任人实施奖惩。受到奖励的院所及第一责任人,将按照总社直属事业单位的统一奖项和奖励标准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条凡违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直属科研院所管理办法〈暂行〉》等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取消优秀称号,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总社理事会授权科技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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