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召开常务会议,专门研究加快新疆供销社改革发展问题。自治区政府主席努尔-白克力主持会议。6位副主席和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正副主任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会议指出,多年来,自治区供销社作为特殊经济组织,始终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积极推进改革,主动适应市场变化,不断转换经营机制,为促进自治区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乃至全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在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新时期、新阶段,为加快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制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非常及时,也非常必要,既体现了《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和要求,又从自治区实际出发,具有较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会议强调,要进一步加快自治区供销社改革发展工作,为促进“三农”工作、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发挥更大作用。一要坚持为农服务的方向,牢记为农民、为农村服务的宗旨,这是供销社改革发展的根本和基础。二要主动适应市场,不断满足自治区农村市场需求,更好地为“三农”提供新的服务。三要充分发挥供销社的现有优势,不断拓展和延伸为农服务领域,实现多元化发展。四要创新机制、增强活力,特别是要加强供销社所属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和运作,不断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
根据会议精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于8月25日出台新政发【2010】93号 “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 的政府文件,并下发全疆各地州市县和政府各个部门贯彻执行。
引人注目的是,这份文件在“加大扶持力度,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创造良好条件”章节中强调,要加大扶持力度,从2010年起,新疆自治区财政连续五年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作为国家“新网工程”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供销合作社扩张农产品市场营销网络、完善农产品流通设施和提升为农服务能力;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开展农产品经纪人培训。今后随着自治区财力增加,再逐步增加扶持资金。供销合作社系统农资经营企业淡季化肥商业储备的银行贷款由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贴息。对供销合作社建设区域性大型农产品交易市场、仓储物流设施,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自治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农业信息化服务体系建设、科技兴农产业化发展、农业综合开发等专项资金都要对供销合作社给予支持。鼓励各级供销合作社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支持县及县以上联合社组建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层社和农民开展资金担保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的业务合作,探索发展适合自治区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关于“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文件强调,对2002年国家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本级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本金,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办法,逐年解决。各地政策性财务挂账比照自治区处理方式解决。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逐步解决经营性财务挂账,有关金融机构要通过债务重组等形式,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确定土地权属,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登记颁证工作,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予以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欠费、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对供销合作社参与发展现代农业,建设大型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农产品现代物流园区等项目用地,纳入当地政府用地计划,给予支持。自治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同样适用于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抓紧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切实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对县级供销合作社机关人员实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在“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方面,文件特别强调,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实效要纳入当地政府考核内容。各级发改、经信、财政、商务、国土、建设、工商、税务、农业、金融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相互配合,共同支持供销合作社做好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并发挥作用。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
(责任编辑 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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