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热河黄芩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张春喜正在察看合作社的生产基地。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意味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告别过去没有名分的日子,成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这对于合作社的发展来说具有非凡的意义。
热河黄芩专业合作社是在合作社法实施前就成立了,当时虽然当地政府很支持合作社的发展,但是在经营上,因为没有营业执照,合作社的发展可以说是步履维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后明确了农民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为农民走联合发展的道路提供了一个法律保障。
进行工商登记后,合作社成为了独立法人。从此,农民与涉农企业一样,拥有了同样的经济法律地位。热河黄芩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张春喜说,现在合作社可以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地商谈经济事务,而不像从前那样,散户销售农产品时几千元的货款总要拖很长时间才能要回,因为数额太小,对方很难放在心上。作为独立的法人,合作社还拥有自己的公章,可以直接承担各种责任,可以不用担保并直接签订合同。同时,合作社还可以进行商标注册,打造属于自己的品牌,并能以合作社的名义去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此外,如果将来合作社在发展中出现了纠纷等问题,合作社还可以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来寻求法律保护。
张春喜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目前还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合作社成立之初是个体联合、户户联合,而现在急需进行社社联合,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上并没有明确说明。如果有其他组织与合作社联合,融入后合作社的性质该如何界定,还能否享受优惠政策等,这些都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说明。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于合作的概念应该有所拓展,合作层面应该进一步延伸,不应该只是种植、养殖等初级阶段的合作,产业链条上的合作也应该纳入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