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2017—2018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28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关于评选2017—2018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根据《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关于评选工作的相关规定,为推动青年文明号活动持续深入发展,共青团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部、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中国银保监会、供销合作总社、中国铁路总公司等21家全国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成员单位决定联合开展“2017—2018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评选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原则

  1. 申报集体须符合《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且按要求完成创建报备工作(本届评选报备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30日)。如确有特殊情况,请各行业(系统)、各地方以书面形式正式来函说明原因。

  2. 科学确定“全国青年文明号”的组成结构,原则上推报集体中往届“全国青年文明号”占比应约为40%。

  3.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评选过程的规范性和严肃性,鼓励采用竞争性办法差额遴选推报集体。

  二、评选标准

  1. 符合《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工作业绩在本行业(系统)、本地区同类集体中有较强的示范性、代表性、影响力。

  2. 创建工作深入扎实,务求实效,载体有形,氛围浓厚,青年参与广泛,具有社会影响,在服务本职工作、促进青年发展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3. 自觉践行职业道德,掌握过硬本领,具有创新活力,为促进本单位发展发挥重要作用;自觉服务行业改革发展、积极参与社会建设,具有较高的行业和社会评价。

  4. 团组织健全,团干部、团员能够发挥带头作用,团组织自身工作活跃,并积极参与本行业(系统)、本地区团的重点工作。

  5. 在2017-2018年期间,集体曾发生安全事故或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或集体、集体成员有违法违纪的,不得推报。

  三、评选范围

    1. 团组织独立评选的序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民航、注会等行业的评选工作,由地方或行业团组织在团中央指导下组织实施。

  2. 联合各行业(系统)评选的序列

  法院、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住建、交通运输(含快递)、水利、商贸、卫生健康、央企、海关、税务、广电、金融、供销、铁道等16个行业(系统),由团中央联合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选工作,并联合下发评选通知和命名文件。其中,原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评选工作纳入海关序列,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评选工作纳入广电序列。海关、税务等行业的基层创建集体由于机构改革,存在职能融合、队伍整合的实际情况,重组集体参加本届次评选,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集体成员和领导班子比较稳定或工作接续良好,原集体成员人数占比50%以上,能够持续开展创建工作,保持良好的创建质量等,集体基本条件符合《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另外,原海洋系统、原消防系统、原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和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除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外)评选工作由团中央分别联合自然资源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

  上述行业(系统)名额分配、遴选考察、公示推报等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归口负责,遴选考察须征求省级地方团委意见或联合实施。

  除海洋、消防、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外,隶属于自然资源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总局)管理的其他业务序列的报备集体的评选工作,纳入团组织独立评选的序列。原旅游行业的报备集体的评选工作,纳入团组织独立评选的序列。

  四、名额分配

  1. 为适应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正在推进的形势,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以《关于开展“2017-2018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创建工作的通知》中确定的各行业(系统)、各地方的名额基数为基础,确定本届“全国青年文明号”申报集体的分配名额。

  2. 为提高评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各行业(系统)、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以不超过申报集体分配名额数量的20%报送备选集体。

  五、有关要求

  1. 完成网上申评。集体(包括申报集体、备选集体,下同)须按照本通知要求,在完成集体自评工作后,及时向活动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提交纸质材料时,须同步完成“青年文明号网络办公协同系统”的“申评材料”的填报。

  2. 坚持好中选优。各行业(系统)、各地方要高度重视、严格审核、认真遴选,确保报送的集体好中选优。要通过查阅台账、实地考察、征询意见等途径,全面了解集体工作业绩、日常创建、社会评价、团建工作等情况,积极采用差额推优、公开竞争等评选机制。推报组委会办公室前,须将集体名单和监督电话等信息在管理单位官网或社会媒体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 按时报送材料。各行业(系统)、各地方须于2019年2月22日(星期五)前,将推报名单汇总表(附件3)、推报工作报告、集体申报表(附件2,一式两份)、集体申报材料(2000字以内,另附反映创建工作照片2—3张)报组委会办公室(纸质版和电子版,照片电子版)。推报名单汇总表中应对申报集体、备选集体分别进行排序,并加盖各行业(系统)、各地方活动主管部门公章。申报材料用普通A4纸黑白打印,不得过度包装。

  4. 注重推报质量。各行业(系统)、各地方要加强对推报工作的质量管理和进度把控,确保各项申报材料规范、完整,按时报送。如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推报工作,则视同放弃评选名额。各单位推报工作完成后,不得再调换集体,如申报集体不符合标准,组委会办公室将直接从备选集体中递补,递补原则上尊重排序。

  5. 严肃工作纪律。“全国青年文明号”创建评选工作全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各地方、各行业、各层级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变相收费。发现以任何形式收费的,将取消收费单位推报资格。

  6. 加强日常监督。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国青年文明号”日常监督工作机制,自今年起,各“全国青年文明号”及创建集体在公布全国统一联系监督电话的同时,须按行业向社会公布本行业(系统)联系监督电话。

 

附件:1. 2017—2018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名额分配表

    2. 2017—2018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申报表

   3. 2017—2018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汇总表

   4. 全国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联系监督电话 

   

  联系人:李  昊  陈  勇  于  浩 

  电话:010—85212081  85212322 

  传真号码:010—85212818 

电子信箱:qgbqyc@vip.163.com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应急部办公厅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广电总局办公厅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

 

 

中国铁路总公司办公厅

2018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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