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肥料生产、销售、使用、管理行为,保证肥料产品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我部起草了《肥料管理条例 》。现将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 制定《肥料管理条例》的必要性
为规范肥料生产、推广和使用者的行为,有效打击假冒伪劣肥料产品,保护合法生产厂商和农民利益,1989年9月6日农业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的暂行规定》,2000年又颁布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 一些新政策、新法规相继出台,特别是《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对肥料管理和登记许可提出新的规定和要求,现有办法已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为此,应尽快制订和颁布《肥料管理条例》,规范与肥料有关的各项行为,建立良好的肥料市场秩序,保护合法企业、农民和农产品消费者的利益,促进肥料产业的健康发展。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出台了《肥料法》或《肥料管理条例》,如日本、泰国、美国、印度、法国、加拿大、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根据相关协议,我国在加入WT0后的5年内,将逐步放开化肥产品的零售和分销市场以及相关服务,肥料市场全面开放已是大势所趋。因此,必须在管理方式上与国际接轨。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规范肥料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行为,实现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是起草《肥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指导思想。按照这一宗旨,征求意见稿体现了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一是实行肥料产品登记制度,采取“一证式”管理。通过肥料产品登记,严把市场准入关。 严惩违法行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证肥料产品质量。同时,在登记程序上简化手续,充分体现为企业服务宗旨和理念;
二是普及科学施肥技术,加强对肥料使用过程的管理。肥料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使用效果不仅会影响消费者本身,还会影响到周围环境和农产品的消费者,不合理施肥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和环境污染。因此, 加强对肥料使用过程的管理,使优质肥料产品真正发挥作用,严禁有毒有害物质 进入农田,保障并提高耕地质量;
三是立足本国国情,借鉴国外肥料管理的基本经验。目前我国肥料行业在管理上与国外同行业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国外的肥料法律制度较为成熟,对一些好的管理制度、模式和经验加以借鉴和吸收,可以使我国的肥料管理更加科学和可行;
四是在做好与其它法律衔接的同时,考虑现实状况与可操作性。征求意见稿在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设置条款的同时,也考虑到目前肥料管理中既有部门职能交叉,又有管理真空的问题,还要兼顾我国农业发展水平落后,农民文化水平低的实际情况。
三、《条例》的起草过程
九十年代以来,我部就肥料立法工作,组织了多次调查研究。2002年,对河北、山东、河南、江苏、广东、广西、海南、陕西、福建、甘肃等10个省的103家肥料生产企业、92家肥料经销商和农民以及国外肥料公司的问卷调查和访问,都认为制订《肥料管理条例》非常必要,并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随后,农业部组织起草了《肥料管理条例(初稿)》,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全国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和土壤肥料管理部门征求了意见。2003年10月,又组织两个调查组赴广东、江苏、陕西、山东四省调研,广泛听取省、地、县三级农业、技术监督、工商、肥料生产企业、肥料经营单位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肥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肥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肥料登记,肥料生产、肥料经营、肥料使用、监督管理、罚则和附则共八章六十一条。其中有些问题需要特别说明,供提出修改意见时参考。
(一) 适用范围。关于肥料的定义,不同国家有不同定义.如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1985年肥料法》的肥料定义是:由氮、磷、钾(或氮、磷、钾的化合物)组成或含有上述物质且作为为增进植被的生长、产量、质量或繁殖力目的而直接或间接地提供营养的手段被生产、描述、销售或使用的物质。《加拿大肥料法》规定:“肥料是指任何含有氮、磷、钾或其他植物养料并用作植物养分而被生产、销售或描述的物质或物质混合物”。我国台湾地区《肥料管理法》的定义为:肥料是指供给植物养分或促进养分利用之物品。在国内,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学科、不同的书籍,有关肥料的定义也不尽相同。如中国农业百科全书中肥料的定义为:用以调节植物与土壤间养分供需矛盾,为植物生长提供良好营养环境的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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