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25条,《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第38号),《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161号)。
二、审批条件
(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登记产品;
(二)产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三)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质监部门备案通过的企业标准;
(四)申请资料必须真实、合法、齐全、有效。
三、审批内容
(一)省级登记的肥料种类为:复混肥料类、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有机肥料类和床土调酸剂类四类,其中复混肥料类包括执行GB15063-2001的复混肥料、GB21633-2008的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是执行GB18877-2002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类是执行NY525-2002的有机肥料,床土调酸剂类是执行NY526-2002的水稻苗床调理剂。除此之外的产品一律到农业部登记。
(二)经检测合格需进入市场销售的产品(床土调酸剂类产品还须进行适宜土壤区域田间试验报告),生产者应当申请办理临时登记,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一年,最多可以两次续展。
(三)在获得临时登记证后,经试销可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五年。
(四)登记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生产者应当申请续展登记。临时登记须在失效前2个月内申请续展,临时登记续展有效期一年;正式登记须在失效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正式登记续展有效期五年。
(五)在登记证有效期内,改变产品使用范围、产品名称和企业名称等不涉及产品质量的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有效期至原有效期满。
四、审批程序及审批时限
(一)审批程序
1.申请人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申请。
2.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受理后进行审查及生产企业考核后作出决定。
3.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决定批准同意的,向申请人发放相应肥料登记证。
(二)审批时限
肥料正式(临时)登记的审批时限为12个工作日;肥料续展登记和变更登记的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按照规定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考核的时间不在办理时限之内。
五、提交资料目录
(一)临时登记
1、肥料(临时)登记申请表;
2、企业工商注册证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包括申请登记的肥料类)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复混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类产品需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附件的复印件;
4、企业出具的无知识产权争议的声明;
5、有关部门出具的环境安全评价报告;
6、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企业基本概况、人员岗位职责、设计和生产规模、质量和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
7、产品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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