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省管肥料登记行政审批事项申办指南(修订稿)

作者: 来源:中国供销合作网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09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8、产品标签样式,应符合GB 18382的规定要求(包括使用说明书):(1)产品通用名称。(2)产品商品名。(3)肥料登记证号(预留位置)。(4)产品技术指标,有效成分的名称和含量(复混肥类产品不得将中量元素及微量元素标识在外包装袋上,氯离子含量大于3%的应醒目标明“含氯”;有机肥中的有机质含量应单独标明,不得与其他养分指标相加)。(5)产品执行标准号。(6)依据农业部门公布或认可的肥料配方生产的复混肥料类产品必须标注适用范围区域(最大区域标注到县、区)和适宜作物,床土调酸剂类产品必须标注适用范围和(或)限用范围,(7)净含量,(8)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9)生产日期或者产品批号。(10)必要的警示标志和储存要求,与其他物质混用禁忌,(11)使用说明,按申请登记的内容简述安全有效的使用时期、使用量和使用方法及有关注意事项。

  9、产品合格证样式;

  10、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三个月以内的样品检测合格报告(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类产品检测报告中须有重金属、蛔虫卵和大肠杆菌等项目,床土调酸剂类产品检测报告应参照《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及其含量测定》(NY1110)检测重金属项目);

  11、对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有机肥和床土调酸剂类产品,应提交产品安全性田间试验报告。

  12、依据农业部门公布或认可的肥料配方生产的复混肥料类产品应提供在适宜土壤区域和适宜作物上试验研制和检测的相关材料。

  13、床土调酸剂类产品应提交由省土壤肥料工作站出具的产品适宜土壤区域田间试验报告。

  14、符合要求的检验室和检验设备照片、检验人员技术培训证件,对于不具备检测能力的企业需提交与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检测单位签订的委托检测协议,按肥料产品执行标准的要求进行质量检测。

  15、生产经营场所、场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二)正式登记

  1、肥料正式登记申请表;

  2、肥料临时登记证;

  3、复混肥料类产品提供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三个月以内的样品检测合格报告。

  4、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类产品检测报告中须有重金属、蛔虫卵和大肠杆菌等项目,床土调酸剂类产品检测报告应参照《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及其含量测定》(NY1110)检测重金属项目),签订委托检测协议的企业须出具最近一年的委检报告原件(不得少于四个生产批次的检测报告);

  (三)续展登记

  1、肥料续展登记申请表;

  2、原登记证;

  3、复混肥料类产品提供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三个月以内的样品检测合格报告。

  4、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类产品检测报告中须有重金属、蛔虫卵和大肠杆菌等项目,床土调酸剂类产品检测报告应参照《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及其含量测定》(NY1110)检测重金属项目),签订委托检测协议的企业须出具一年内的委检报告原件(不得少于四个生产批次的检测报告);

  5、产品在有效期内的生产、销售以及使用情况。

  (四)变更登记

  1、变更产品使用范围:

  (1)变更登记申请表;

  (2)原登记证;

  (3)新的产品标签样式。

  2、变更企业名称:

  (1)变更登记申请表;

  (2)原登记证;

  (3)企业工商注册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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