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庄稼被飞机喷洒农药致死 索赔被指非法种植

作者:王帝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13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上世纪50年代政府就说可以种”

  不过两万亩庄稼被毁毕竟是事实,照老百姓的说法,“事情再怎么拖也要给一个交代。”

  2009年6月30日,怀来县人民法院第四次一审对徐崇明作出了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判决,同时判决两公司承担70%的经济责任。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2009年7月3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法庭上,精功航空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国山多次提出:首先,官厅水库附近滩地属国有性质,从1992年开始,怀来县人民政府将该土地使用权,划归北京市官厅水库管理处,因此,当地村民在滩地上种植的庄稼是不合法的,其在滩地上的庄稼也可视为不合法财产,不应获得赔偿。

  其次,既然农民的耕种属于违法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由自己承担。

  再次,苗木公司在2004年由官厅水库管理处委托种植经济林,其收益归苗木公司所有,而当地村民却在继续强占育林区,侵犯苗木公司的合法利益,苗木公司的行为可理解为“正当防卫”。

  “难道我们种的庄稼是非法的?修水库时我们把土地奉献了,现在水面少了我们种点边角滩地就不行了。再说了官厅水库旁的滩地遵循县政府在上世纪50年代作出的规定,政府说我们可以种啊,这几十年来库区办也没说不让种啊?怎么就变成‘非法种地’了呢?”几位参与二审开庭的村民代表在法庭上痛心地叙述着自己的朴素理由。也许,在老百姓认为种地收粮,天经地义的单纯逻辑里,并不存在合不合法的问题。

  原告律师则认为,怀来县农民对官厅水库滩地的耕种属历史遗留问题。当时修建官厅水库时,将其所属范围居民按照比较低的代价或无偿的令其移民,而这些移民大多安置在了水库周围。随后,为解决库区移民安置问题,国务院、省政府多次发文要求完善水库移民的扶持工作。鉴于此,怀来县政府以及库区办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允许周边农民在官厅水库滩地处耕种,为的是让舍小家、保大局的移民能养家糊口。况且,农作物是农民花费资金和劳动换来的收入,这种财产是合法的。而被告使用粗暴的方法破坏了大量庄稼,造成了农民巨额经济损失,理应承担赔偿义务。

  持续了4年的争执依然回到了原点。

  还有多少笔“非法庄稼”的糊涂账

  一方是自发耕种,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政府鼓励、默许的农民,一方是得到合法授权的公司。为了争夺滩地所带来的利益,此类矛盾在很多地方上演着。

  法律规定,河流、湖泊、水库等,除国家规定外,都属国家所有。

  滩地作为河道的一部分,一般也属国家所有。

  作为国有资产的滩地,理应为国家带来收益,但在此案中,却出现了“鸡飞蛋打”的局面。不仅农民颗粒无收,苗木公司也因此濒临破产。是什么造成了这场悲剧?无疑,是对滩地利益无序的争夺。

  那么,滩地的开发利用是否有序可依,是否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去引导?

  对此,怀来县人民法院有关工作人员对记者的回答是:“据我所知,没有。”

  专门从事河道保护及利用研究的河海大学博士生导师江翠玲的回答是:“据我所知,没有。”

  中国青年报记者还致电水利部政策法规司,一位王姓工作人员的回答是:“应该是没有。”

  确实是没有相应的政策法规去合理引导滩地的开发利用吗?

  记者搜寻了相关的政策法规。

  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其他条款,大多只涉及到禁止的行为,对于利用滩地的责权利却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国有滩地上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该收归国有?以什么样的方式和程序收归国有?没有规定。

  像官厅水库周围那样利用滩地耕种的并非个案,在采访过程中,中国青年报记者发现,官厅水库上游的永定河也已变成了“非法耕种基地”。

  在怀来县城外的公路桥上,本报记者看到永定河往日千余米宽的河面现只剩下了一条宽仅有五六米的无水沟渠,昔日的河道早已被望不到边的玉米、葡萄、树木占领。桥头的村民告诉记者,永定河道内的庄稼地“没有十年也有八年了,有水就淹,没水就种,收了就能多养活几口人,手头就松快些。”

  据本报记者以往所见,同属华北平原的沙河等河流与永定河的情况相差无几。近20年来,随着华北平原地下水水位降低,河流、湖泊、水库等萎缩,许多滩地便裸露出来。江翠玲教授告诉记者,随着气候变暖和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北方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等普遍出现了干化的现象,在河道范围内的滩地会越来越多。

  那么,在华北平原上随处可见的滩地农田,到底是一场声势浩大的“侵犯国家财产”运动,还是一场为避免资源浪费、利国利民的善举?

  日益增多的滩地是该保护还是该利用?如何去保护,如何去利用?谁可以利用,谁不可以利用?利用者在滩地上的财产是否受到保护……诸多问题像魔咒一样困扰着开发者。

  也许正如原告辩护律师周立对记者说的那样,“假如在滩地开发真有明确的政策法规可依的话,不仅官司会清楚许多,而且双方的纠纷也许就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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