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供销合作社组织建设的指示、支持和要求
(一)要坚持供销合作社的工作方针。建国初期,先念同志就说过:“供销合作社它不同于国营商业,更不同于私营商业,它是由农民群众自己‘民主办社’组织起来的经济组织。这种组织形式,完全是在农民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广泛地‘筹群众的资金,作群众的生意,发展群众的生产,减少‘中间剥削’的自己为自己服务的组织。”因此,供销合作社的工作,要遵循上述原则和方针,才有可能坚持、健全和发展有特色的合作社集体经济,才不会出现大的失误。建国初期,当供销合作社初建时,既无经验,情况又比较复杂,他就提出:“采取稳步发展、防止混乱,应重点建立并整顿现有的合作社的方针。”1958年“大跃进”以后,尽管出现几次极“左”思潮冲击了供销合作社的工作,但是,他还是力所能及地支持坚持供销合作社的上述原则而使供销合作社在艰难曲折的道路上得到保持和发展。
(二)强调抽调得力的干部到供销合作社担负领导工作。先念同志一直认为供销合作社不单是农民的经济组织,而且也是农民的群众组织,其涉及到的工作范围和任务十分繁重。他要求:“土改后,每个县各派一个县委委员去做供销合作社的经理。每个专署抽调一名县委书记水平的干部去管供销合作社的工作。”以后他又补充基层供销合作社的主任要由区委委员一级干部担任的意见。这些意见,在湖北省是这样做的,后来得到了中央组织部的认定,并加以充实完善,以中共中央的名义发出了《关于加强合作社系统的干部的指示》。《指示》指出:“合作社是一个群众性的组织,是人民团体,因之县以上各级党委应建立党组,受同级党委领导,并规定,基层供销合作社尽可能配备相当区委委员的干部担任,县级供销合作社主任应配备县委委员担任,省级供销合作社主任应配备省委委员或政府厅局级干部担任,大区供销合作社主任应配备相当大区同级干部担任。但各级干部均要按照各级合作社《章程》选举产生。”事实证明,这些规定,对保证供销合作社的顺利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三)要训练干部和职工,充实和稳定人员。先念同志曾经说过,基层供销合作社的职工很重要,他们处在支援农业生产和满足农民生活需要的第一线,如果他们不识字,不懂得农业技术知识,又不会算账,不懂得农副产品的质量标准,怎么能干好工作呢!在供销合作社初建时,他就强调:“到一定时候就要办各种短期训练班,总结工作,提高文化、提高政策和业务水平,免得犯错误。”几十年来,供销合作社系统对干部职工的培训教育工作一直抓得很紧,可以说,与供销合作社事业的发展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四)要狠抓基层企业。他说:“基层企业在商业部门中,人数最多,分布最广,同消费者和生产单位的联系最密切。”“商业工作中,任何一项改革和措施,都要依靠基层企业来实现,只有把全国所有基层企业的工作做好了,整个商业工作才有稳固的立足点。”
(五)“要按照经济区划和农民群众需要来建立网点。供销合作社一般应在集镇上设立网点,但是集镇上的业务人员要迅速下放一部分到居民点去,只要便利群众买卖又能维持开支的地方,就可以开设商店。”在农业合作化期间,为适应农民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他又提出:“在一些小的自然村可以设立代购代销员,可以送货下乡,可以正确利用小商小贩。这几种经营形式,凡是能够实行购销结合的,就要实行购销结合,又买又卖。”这样,就极大地便利了农民群众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不出村甚至在田头地角,白天黑夜随时都能买到自己需要的商品。
(六)要坚持民主办社。他要求:“供销合作社要定期开理事会、监事会、社员代表会议,要实行‘三参一改’制度(干部参加劳动、职工参加管理、居民、社员参加监督,改善经营管理)。”他说:“这些都是过去行之有效的办法,应当迅速加以恢复和健全。”
(七)他提出:“供销合作社的政治机构必须迅速建立起来,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县以上的供销合作社的政治工作,以地方领导为主,条条是指导关系;县以下条条可以直接领导。”
(八)要改进作风,深入农村,倾听和反映农民的意见。他曾对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商业的同志们说:“社会主义商业是为群众服务的商业。一切办法要首先从群众的要求出发。这一条是我们时刻要谨记的。”“我赞成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同志们要(替农民)叫,不叫人家不知道,叫得声音大点,才能引起人们的注意。”
关于外部配合和支持的问题,先念同志也非常重视并一再强调这个问题。在建国初期他就提出:“所有农村的购销工作,单靠供销合作社一家经营不容易搞好,还是要大家协作。”在先念同志关心和过问下,各有关方面积极地给予了支持和援助。
(一)建国初期,国营贸易公司坚决执行对合作社的一切优待规定。如建立交换订货、代销代运、赊购换购等合同,以解决他们经营上的困难。又如,1961年6月中央发布的《关于改进商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中,又重新阐明了“国营商业应该积极扶助供销合作社业务的发展”这一重要规定。
(二)财政部门要给予支持。如:1962年供销合作社恢复后,为了简化供销合作社的纳税办法并调低税率,先念同志召集财政部、供销合作总社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开会研究提出:“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得税一律由累进税率改为比例税率。”把税率从55%调到35%,调的幅度很大,财政方面的有关人员认为调得太低了,影响财政的收入。先念同志大度地说,那就37%定下来,不能再动了。先念同志反复讲一个道理,供销合作社处在广大农村,任务很重,困难很多,我们国家应该更好地支持供销合作社,支持供销合作社就是支持农民。其它部门还有攀比提意见的,先念同志说:你们怕他们钱多,钱多,主要用在农民身上,有什么不好?这样一说,大家认识一致了,赞成给供销合作社以应有的支持。
(三)其他有关部门的配合也是很需要的。如,上个世纪70年代中期,纺织部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就检验棉花质量问题发生了一次争论。纺织部提出,国家标准局下属纤维检验局是检验标准的公正机构,供销合作社售出的棉花必须经过纤维检验局最后检验才能有效。这样听起来也有一定道理。但是供销合作社方面认为,历年来,供销合作社和纺织厂检验棉花质量的标准都是一致的,从来配合得都比较好,如果都拿到纤维检验局去检验,中间又多了一个环节,而且会造成很多不必要的人力物力的浪费,会出现更多的矛盾。问题反映到先念同志那里,先念同志认为:“就是一次性检验有效,供销合作社一头连着农民,一头连着土地,他处在中间环节,供销合作社最公平。供销合作社就是偏着农民一点,那也好。”从那以后,纺织部一直延续过去的作法未再改变。
要求有关部门支持供销合作社的工作,先念同志还作过一个更重要的批示,那就是1978年7月18日,先念同志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编写的两份关于积极发展茶叶、毛竹、桐油、生漆等土特产品的简报上批示:“发展这些商品,光靠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支持是不够的,要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在资金和物资上加以扶持和帮助,才有可能。”当时,一些部门也给予了一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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