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将视同农户自产自销,免征增值税,允许开具普通发票。
福建省政府日前出台的《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了上述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入免税农产品,可凭取得的普通发票按票面金额的13%予以抵扣。此外,合作社还将在金融信贷服务、承担建设项目优先权、用电用地政策等方面享有更多优惠。
“十二五”期间,全省每个县(市、区)每年须结合当地优势产业或特色产业,培育10家左右县级示范社,各设区市从县级示范社中每年择优培育30—50家市级示范社,全省每年从市级示范社中择优培育100家省级示范社。2012年起,省级财政将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的示范社专项扶持资金,并要求各市、县(区)根据财力状况安排专项扶持资金。
(实习编辑:高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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