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3日,中国东盟农资商会香港商会成立,图为商会会长陈文宝出席揭牌仪式。
作为区域性、国际性商会,要成功组织涉及11国的活动,依靠秘书处直接联系11国的会员是不现实的,必须设立驻各国的代表、分支机构,授权国外代表、分支机构开展相关活动。
2013年11月民政部取消和下放全国性社团代表、分支机构的登记审批权限之前,社团设立代表、分支机构需按社团代表、分支机构登记办法的规定,报民政部审批。这些政策套用在涉外商会在国外设立代表、分支机构工作上,根本无法推进。首先是在主权国家设立代表、分支机构,民政部的批文并无法律效率;其次是各国法律法规政策不一,统一按中国的规定办理不现实;第三是我国社团分支、代表机构登记办法规定分支机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这些代表、分支机构的社团承担。而在国外设立代表、分支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方可开展活动。同时必须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才能规避涉外社团的法律风险。经过几年时间的探索,商会根据掌握的情况和遇到的现实困难,主动向民政部涉外社团管理办公室汇报沟通,取得他们的理解支持,创新地灵活采取了以下三种方式推进国外代表、分支机构的建设:一是在本国和地区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直接成立商会的代表处或办事处,并且机构名称可以采取灵活变通的方式;二是与现有的、业务范围相近的社会组织签署合作备忘录,建立合作关系;三是依托有实力的企业或机构成立新的、业务范围与商会相近的社会组织,并与商会签署合作备忘录,建立合作关系。
2014年3月11日,商会在柬埔寨金边召开2014年年会。图为商会常务副会长胡德才与柬埔寨西哈努克西索瓦古基拉亲王在年会上合影。
这些创新方式,使商会驻东盟国家分支、代表、合作机构的建设取得了较快的发展。目前,商会已在越南、泰国、柬埔寨、老挝、缅甸、文莱六个国家和中国香港、台湾设立了代表、分支或合作机构,尚未成立机构的马来西亚、印尼、菲律宾、新加坡和中国澳门特区已在加紧筹备,有望在今年内基本完成东盟国家机构的建设任务,形成覆盖中国和东盟的联系、沟通、交流、合作网络渠道,真正体现商会国际性、代表性、权威性。
国外机构建成后,秘书处根据商会涉外、跨国、多边的特点,充分依靠和调动分支、代表机构的积极性,统筹协调,积极组织、引导国内外分支、代表及合作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各机构各尽所能,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