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委州政府出台政策支持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推进“二次创业”

作者: 来源:总社办公厅 发布时间:2009年01月06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体
 

  近日,为了进一步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作用,加快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步伐,促进全州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提高供销合作社的为农服务能力,云南省红河州委、州政府根据《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供销合作社“二次创业”的意见》(云发〔2008〕14号),结合红河州及供销合作社的实际,以红发〔2008〕31号下发了《红河州委、州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供销合作社“二次创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指出:要紧紧抓住本州作为全省经济社会和城乡综合改革试点州的重大历史机遇,以推进“乡村流通工程”建设和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切入点,通过实施“四进村”实现“五个有”、做大做强“红河农资连锁”经营和红河农产品信息网站,强化农产品经纪人队伍建设,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全州搞活城乡流通的主导力量、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带动力量,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要通过实施具有红河特色的“乡村流通工程”,加快建立适应本州农业农村发展要求的乡村流通服务体系。到2012年,新建或改扩建2个农资或日用消费品区域配送中心、10个以上农资和日用消费品县(市)级配送中心,90%以上的乡镇改扩建1至2个农村集贸市场,乡村流通网络终端发展到2500个;力争80%以上的农资商品连锁配送,70%以上的农村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60%的零售终端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业务,70%以上进入市场的农副产品由乡村流通网络营销。全州供销合作社系统完成年经营总额达到40亿元。

  《实施意见》明确:供销合作社的主要职责一是负责区域内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的规划、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建设;二是负责发展和管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并对联合社成员社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三是抓好“乡村流通工程”人才教育培训,负责农产品经纪人的培训、管理和服务工作;四是负责管理社有资产,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对社有资产的管理,在州、县(市)级供销合作社统一成立社有资产管理中心作为内设机构,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取得的收益,主要用于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改革中,要保持州、县(市)两级供销合作社机构和人员的稳定,州、县(市)两级供销合作社机关使用事业编制,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机关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报经省人事厅批准后,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实施意见》要求:要重视州、县(市)两级供销合作社机构和领导班子建设,选拔懂经营、会管理、政治素质高的优秀人才充实领导班子。要建立多渠道、多形式、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促进全州“乡村流通工程”体系建设。要探索建立政府支持、企业和银行多方参与的“乡村流通工程”体系建设信贷担保机制,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基层供销合作社要给予与其他市场主体同等的贷款待遇,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要创新经营模式、创新信贷品种,增加信贷投入,积极支持“乡村流通工程”体系建设,对基层供销合作社创办和联办的各类专业合作组织,要简化手续,允许其以自有资产或社员联保的形式办理贷款手续;提供小额贷款,扶持其发展壮大。已设立社员股金服务中心的县(市)供销合作社,可探索牵头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流通工程”建设。从2009年起到2012年,州级财政在保持对供销合作社原有扶持政策不变的基础上,每年从州级财政预算中安排600万元作为“乡村流通工程”建设专项配套资金滚动使用。县(市)政府也要视本级财政情况,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乡村流通工程”建设专项配套资金。土地改革以来,无论以何种形式划给供销合作社使用的财产和土地使用权归供销合作社不变,县(市)政府、国土管理部门应根据供销合作社的申请,依法确定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只收取工本费。州政府给予国有企业下岗分流人员的各项优惠政策,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中的下岗分流人员都可以执行和享受。凡是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职工,纳入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各级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资金扣除省级财政的补助款项外;采取由州、县(市)两级财政和改制企业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办法一次性解决。各级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退休人员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但仍拖欠社保部门费用的,所欠费用参照上述办法处理。各级供销合作社退休人员按照州的有关规定逐步纳入社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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